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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1.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案件,通常情形下的支付对象是老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追索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一般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追索抚恤金的案件,一般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因公牺牲或伤残人员,由民政部门依法对死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未发的案件。允许这种案件先予执行,有利于激励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爱国和献身精神。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只有遇到不先予执行会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才能先予执行。如果医疗救治虽正在进行,但是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也就无须先予执行。
(2)追索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一般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指在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责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不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生产、生活就难以维持下去的情况。
2.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百一十条对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的诉是给付之诉
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一般来说是给付之诉,因为具有执行性是给付之诉的一个特点,只有具有可以执行内容的案件才能先予执行。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例如,一位老年人无劳动收入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该老年人有两个成年子女,这一老年人起诉两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常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告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的条件或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进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有的原告缺少生产经营资金,急需被告返还货款购置生产原料,如不先予执行将使原告停产甚至破产的,法院应根据申请及时裁定先予执行。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是先予执行的必备条件,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先予执行也就无法进行,因为此时如果裁定先予执行,可能会使被申请人无法维持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甚至破产,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裁定先予执行。
(5)当事人需提出申请
只有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并主动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对被告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第一百七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
(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万年法院新媒体工作组
撰稿 | 朱淑丹
编辑 | 汪刘笑
原标题:《【法官说法】先予执行的适用情形和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