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刚与柔 | 朱瑞:商事案件审判中争点归纳的运用——探寻难案化简的方法

刚柔各自禀,勋业交相成。

刚能制柔,柔能克刚,刚柔应相济。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宏大格局下,司法活动已不再是传统司法中一味冷峻严酷的面孔,而是刚与柔的紧密结合,刚柔相济,内在的刚与外在的柔共同展现出维护正义、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时代价值和永恒追求。

司法之刚,是程序之刚。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严格按照诉讼程序法律规定裁判案件,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在程序上得到同等尊重和保护。司法之刚,是纪律之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司法机关的各项纪律规章制度,坚决严明纪律,以制度约束行为,严厉惩治司法腐败行为。

司法之柔,是方法之柔。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注重司法工作的方式方法。着力打造大调解格局,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司法之柔,是形象之柔。司法需要表现出亲和力,要强化司法公开,倡导司法透明,提高司法效率,坚持司法文明,以开放的姿态积极服务公众。

“司法的刚与柔”专栏主要分享本院干警日常办案中的所思所想,展现司法正义的“刚”与司法良知的“柔”。欢迎各位读者留言讨论。

朱瑞

民二庭员额法官

商事案件审判中争点归纳的运用

——探寻难案化简的方法

商事案件本质上仍属民事诉讼范畴,在这里提出商事案件审判中的争点归纳,非刻意强调商事案件在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性,而系因商事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元素相对固定、当事人诉讼能力较强。在此类案件中强调争点归纳的运用,对提升审判质效、难案化简效用更为明显。在平常的审判工作中,青年法官往往不擅处理繁杂的诉讼材料,不愿面对诉讼对抗的凌乱。这主要源于青年法官在开庭时缺乏争点意识,面对复杂案件更是如此,导致庭审程序空转,无法起到“审理查明”的作用。

一、争点归纳技术运用的意义

(一)难案化简的重要手段

争点归纳的运用,尤其系在复杂案件中的充分运用,能够使得我们在复杂案件的审理中,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事实,将争议焦点集中在各方存有争议的要件事实上,将双方无争议的事实或即便存在争议而非属要件事实的事实剔除在庭审重点以外,从而大大减少复杂案件庭审时所需的时间成本与精力成本。

(二)对抗式诉讼的需要

现代民事诉讼的审理模式都向对抗式诉讼趋变。原被告两造的对抗对查明案件事实,维护法官的中立性都具有重要意义。而争议焦点归纳技术的充分运用,则一改法官大包大揽的纠问审理模式,使得当事人作为诉讼过程的主人,也是诉讼过程民主性的充分体现。

(三)青年法官庭审思维形成的需要

青年法官庭审中常见的问题即系审理思路的混乱与庭审不知如何发问。争议焦点归纳技术,则为青年法官形成良好的审理思路与习惯及庭前拟定发问提纲,提供了蓝本,防止庭审程序空转。

二、争议焦点的组成部分

许多学者对争点的组成部分进行了归纳。根据平时的审判实践,案件审理中的争点可分为法律争点与事实争点。其中事实争点主要是请求权规范基础中所规定的属于要件事实的事实争点,即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现实的法律事实是否齐备。

(一)法律争点

所谓法律争点,是请求权基础规范争点。请求权基础规范系法律论证的大前提,若要得到适用,则需对其进行解释、填补或续造。故有学者将此类争点归纳为:涉及法律规范内容的解释与填补、法条冲突的选择、法律效力的确定等方面的争点。在商事案件中,请求权规范基础除了法律规定外,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或事实上存在的合同关系也是请求权基础规范的重要来源,故此类争点还涉及对合同的解释与填补、合同效力的确定等。比如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是否会对公司对外未经该程序签订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则属比较典型的法律争点。

除了上述法律或合同本身所可能具备的争点外,查明的法律事实能否“涵射”入要件事实,也属法律争点。比如: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对这一法律事实双方并无争议,但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95条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双方发生争议,则形成双方之间的法律争点。

(二)事实争点

事实争点,主要是指请求权基础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事实对应的法律事实有无发生,能否满足的问题。不是所有事实有无发生,都可称为事实争点,只有与请求权基础规范所规定的要件事实紧密关联的法律事实才存在事实争点的问题。与要件事实无关的事实,不应成为平时我们庭审时所应关注的重点。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A于2022年1月起诉B,要求B支付货款10万元,B对金额无异议,但抗辩称已过诉讼时效。审理中,双方就原先所约定的2017年10月30日前的付款日期并无异议,A称于2020年9月2日曾向B催款,B予以否认。该案中,双方对约定的付款日期并无争议,故法律争点本案中不存在,主要就是事实争点,可概括为:A有无于2017年9月2日向B催款?由于B对金额及原先约定的付款日期均无异议,庭审中可仅就上述事实争点进行调查,其他无争议部分可直接予以认定。

三、争点归纳技术的具体运用

上述法律争点与事实争点的区分,是从规范或理想层面上进行的区分。事实上,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法律争点或事实争点的界限往往并非清晰,所以两种争点的区分,与其说是区分,不如说是一种思维的推演,无需刻意强调,但思维中还是得有这一条模糊的界限,对形成清晰的庭审思路具有一定积极作用。青年法官在庭前准备阶段、庭审中、庭审后、裁判文书撰写等阶段均需有争点归纳的意识。笔者以近期所办原告李某诉苏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展示争点意识及争点归纳的运用,形成一个可以复制及运用的审理商事案件的逻辑。

(一)庭前准备阶段

具体操作:第一步,看案由及原告诉讼请求,根据案由及诉讼请求,确定可能涉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列明该请求权规范基础所规定的要件事实,第二步,看原告诉状所列事实与理由部分及所举证据,提炼概括原告主张的法律事实,看原告主张的法律事实,是否齐全,是否能涵射入要件事实。如上述案件中,第一步,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告诉请系要求被告返还购车差价54700元,可能涉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对应的法条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二步,提炼与概括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1、其与被告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其支付了购车款148000元。2、被告所提供的车辆价值仅为85000元,扣除保险费,被告多收取54700元。3、被告应退还差价。可以在庭前阅卷提纲上列表进行展示,导出一定的逻辑关系,原告要件事实可以概括为几个关键词:买卖关系、已付148000元、提供的车辆价值无148000元,并可以预想被告所可能提出的抗辩意见。

(二)开庭审理阶段

在进入开庭后,由于进行了详细的庭前阅卷与概括归纳,故应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予以着重倾听,并注重归纳与概括成要点形式。在上述案件中,被告提供了长达3页的书面答辩意见,通过仔细归纳只有简单的两句话:第一,被告否认其为合同相对方。第二,实际提供的车辆另有装潢费、上牌费用、税费等,故不存在差价。可以将这简单的两句话写在纸面上,在庭审上予以注意。

所需注意的是,尽管上文区分了法律争点与事实争点的区分,但在案件审理中实际上二者很难区分。在本案中,笔者在被告答辩后,将本案的争点归纳为两点:第一,被告是否为车辆买卖合同卖方?第二,购买该车辆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其实很难区分是法律争点还是事实争点。可以说是法律争点,因为合同相对方的确认,可能涉及对合同的解释,也可以说是事实争点,因为也可能涉及合同履行中变更了相对方。本案在原被告举证质证后,笔者就两个争议焦点分别重点向双方发问。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合同相对方是被告,理由为合同的约定,合同明确约定其系向被告购买车辆。被告认为合同相对方系案外人某汽车销售公司。笔者进一步询问被告理由,被告认为,案涉车款大部分是支付给该汽车销售公司,其实被告的意思等于认可原告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导致第一个争议焦点本属于法律争点变成了事实争点。再进一步询问原告,案涉款项是否大部分付给了案外人,原告表示认可,但认为是受被告人员指示所转。这一陈述又导致事实争点的内容发生了改变,由是否转给案外人变成了转款是否受被告人员指示。因系原告主张,故笔者引导原告就此部分进行举证。从上述过程看,争点具有变动性,案件的争点可能随着庭审程序的进行,由法律争点变成事实争点,可能有一个事实争点变成另一个事实争点。而在事实争点确定的情况下,要根据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或规则,引导当事人进行举证并进行调查。本案中,在笔者的引导下,原告就受被告指示付款,完成了举证,形成了证据链,促使笔者形成相对方系被告的内心确信。就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原告所提交的初步证据,即为购车发票,确实显示车价只有85000元,故就案涉车辆实际发生的价款,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笔者引导被告就该部分进行举证,并进行询问调查,但被告就该部分未完成举证责任,只是就购置税及上牌费用进行了解释,称系必然发生费用,原告也表示认可。同时,庭审结束前,就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笔者也习惯在开庭中予以概括,并询问双方意见。

从上述庭审过程中可以发现,一般法律争点应该比事实争点优先审查,如在上述案件中,如果第一个争点进行审查,发现被告确实非相对方,则无需再就第二个争点进行审查,即可直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庭后阅卷阶段

在开庭审理及事实调查穷尽后,笔者习惯再次完整阅卷,并列提纲。提纲中,载明案件争点,在案件争点项下,再概括原告的观点及理由、被告的观点与理由,形成树状图,便于形成撰写裁判文书思路。

(四)裁判文书撰写阶段

如果上述各个阶段的工作均已做足,则裁判文书撰写则会比较轻松。笔者简洁概括裁判文书的诉辩称内容,在被告辩称之后,先写双方无争议的事实部分。在双方无争议事实部分之后,先列明本案的争点,再具体陈述双方的观点及理由,理由尽量分点概括,再列明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在本院认为部分,主要就之前列明的当事人之间的观点与理由,写明法院采纳的理由及认定的观点,据此作出裁判。

文:朱 瑞

编:黄 薇

审:马 俐

原标题:《司法的刚与柔 | 朱瑞:商事案件审判中争点归纳的运用——探寻难案化简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