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金”与“定金”,哪个能退钱?民法典这样规定

“订金”与“定金”

哪个能退钱?

民法典这样规定

未签房屋买卖合同

如何要回自己已付的订金?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预购买被告张某房屋,商谈房屋买卖事宜过程中双方签订《购房订金协议》,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转账5000元作为房屋订金。现原告因种种原因要退房,遂要求被告退还“订金”5000元,遭到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法院。

“定金”与“订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则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相应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通常需要以书面形式确定,如果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只是一种交易中的习惯用语,并非严格上的法律概念,给付方拒绝订立合同,如果未对收受方造成损失,收受方应当全额退还订金。简单来说,就是定金不可退,订金可退。

案件后续

经过承办法官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退还原告4000元订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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