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典”

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也是现代公民的基本义务。随着我国老年人口逐渐增多,如何赡养老人,让老年人安享晚年,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健康。近期,槐荫法院民三庭丁哲法官审理一起养老纠纷,依法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老吕与老伴冯某均是鲁西南某县农民,年逾古稀,共育有一子三女。
老吕夫妇原本在农村老家居住,其子吕某某同住一村。2009年,老吕与儿子发生矛盾,吕某某将母亲冯某的两颗牙齿打掉;2020年,吕某某又将老两口的房子占用养蚕。吕某某的妻子也经常与老人发生矛盾,对老人骂骂咧咧。后因老吕的房屋被烧毁,老吕夫妇无处安居,无奈来到在济南工作生活的二女儿和三女儿家。

老吕夫妇老迈年高,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个人收入仅有村里每月150元的老人补助,并且二人均患有疾病,只能靠二女儿、三女儿轮流照顾,医疗费用和日常生活支出均由两个女儿承担。
为维护合法权益,老两口将四个子女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向两原告各支付赡养费600元,吕某某因殴打老人向二人赔礼道歉,并支付两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本案中的被赡养人老吕、冯某夫妻,年龄已超过七十岁,体弱多病,失去劳动能力,仅凭政府部门发放的微薄生活补助费150多元,不足以支付疾病的治疗和正常生活所需。四名子女作为老吕、冯某的子女和赡养人,应依法对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按照山东省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并根据四子女负担能力,结合两原告每月有150元补助的实际,酌定四子女每人每月支付老吕夫妇各450元赡养费。

老吕夫妇是吕某某的亲生父母,但吕某某居然殴打母亲致其两颗牙齿脱落,使母亲身体上、精神上均受到了严重伤害,属于歧视、侮辱、虐待老人的行为,侵犯了老人的合法权益,吕某某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母亲冯某要求吕某某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因冯某没有向法院提交受伤伤情、鉴定等证据,相应医疗费用无法确认;但根据冯某两颗牙齿被打脱落的事实,法院酌定吕某某赔偿冯某精神损害费1000元。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一、四名被告每人每月支付原告老吕、冯某每人赡养费450元;二、被告吕某某向原告冯某赔礼道歉;三、被告吕某某支付原告冯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吕某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济南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槐荫法院民三庭员额法官 丁 哲
我国《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对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的赡养、扶助和保护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赡养、扶助,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履行这一义务。
法官再次提醒,关心、孝敬老年人是我们每个人的基本义务;老年人遇到不孝子女时,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撰 稿丨丁 哲
崔存星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打骂年迈父母,拒不赡养老人——槐荫法院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