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能掉落砸坏车辆,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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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311

■莱州法院:太阳能掉落砸坏车辆,赔偿责任谁来承担?

李某系莱州某小区9号楼某户承租人,2021年5月26日,他将自己的一辆奥迪越野车停放在该楼北侧三单元、四单元间,当日9时许,大风将楼顶固定太阳能的三角架吹倒,导致15台太阳能散落,部分太阳能及支架掉落地面,砸坏了李某停放在楼下的越野车。经评估,车辆损失价值为22168元。今年2月份,李某将所在小区物业公司及9号楼的五户业主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损失。

事故当天天气极端恶劣,该不可抗力导致太阳能掉落,物业公司与业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提交的出警证明、照片、视频可以证实事发当日李某所有的涉案车辆停放在9号楼下,被掉落的太阳能损坏的事实。小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李某未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地面规划车位,对侵权的发生本身具有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涉案太阳能共计15台,事发后小区物业公司为了避免发生次生事故,安排人员将楼顶共15个太阳能全部拆除,现具体坠落的太阳能属于哪一户所有已无法查证确认,具体哪台太阳能致损原告车辆无法确定,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依法应由涉案15台太阳能的所有者、使用者给予补偿,现原告仅要求其中五户业主承担责任,前述五户被告业主应各承担原告损失60%的十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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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资讯·我为群众办实事

■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千万案款,事关43名业主权益!法院火速执行

43名业主通过中介公司A购买房地产公司B开发的商业综合中心商铺,业主们均足额支付了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购房款,但因A公司与B公司产生纠纷,导致上述商铺不能交付及办理产权登记,上述业主遂起诉A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款。判决生后,A公司并未履行判决义务,上述43名业主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正式立案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承办团队立刻前往B公司落实上述财产线索。经查情况属实后,办案人员当场送达相应司法手续,B公司表示配合,但称涉案款项较大,需要一定期限进行付款审批,保证一定期限内支付全部款项。考虑到B公司的实际情况,承办团队予以同意。在《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载明的期限内,B公司未支付款项,承办团队遂直接从B公司账户中扣划全部案款,总计金额共计千万元。案款到位后,承办团队于次日向43户业主分别发放了案款,上述案件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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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文登区法院:清晨出击!集中执行 让“老赖”无处遁形

7月29日清晨5时,威海市文登区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执行干警们奔赴执行现场,拘传被执行人5人、拘留1人、约谈2人、执行完毕案件2件、部分履行案件1件,达成执行和解案件2件,执行和解及到位金额1950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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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法院:用“三尺巷”化解“二尺六”纷争

庄某勋、庄某义是大店镇大店四村的邻居,两户之间隔一条二尺六的小胡同。2010年春天,两家先后翻建了新房,致使原有地势地貌发生变化,导致胡同排水不畅。每逢下雨,庄某勋的老房便渗水严重,造成屋内墙面、物品发霉。为此,原本关系融洽的邻里多次争吵,村委多次出面调解,均无法化解。

7月4日,庄某勋一纸诉状将庄某义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清理胡同,恢复原状,并赔偿其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5000元。在调解现场,法官先向双方释法明理,然后用“三尺巷”典故感化、教育双方当事人。经过长达2个多小时的明法示理、说服教育,被告终于同意清理胡同,恢复原状,原告也同意了放弃赔偿,这件困扰邻里多年的“烦心事”被圆满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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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法院:凌晨5时!法院执行行动再出发

7月29日凌晨5时许,乳山法院一场声势浩大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准备就绪,30余名执行干警兵分五路,按照预设方案向被执行人住处出发。本次行动共约谈3人,拘传7人,执行完毕3件,部分履行4件,达成执行和解3件,执行和解及到位金额18.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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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312

■济宁市兖州区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常见问题分析

2019年1月,某物业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苏某所居住的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约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苏某提供物业服务,自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苏某拖欠物业服务费1700余元未交纳。某物业公司将苏某诉至兖州法院,要求判令苏某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至2022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00余元。苏某应诉后辩称,某物业公司未按服务合同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没有达到承诺的服务标准,存在诸多问题,不同意全额交纳物业费。

依照法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某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该物业合同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该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现某物业公司主张苏某欠缴自2019年1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00余元,经查实,某物业公司已实际履行了义务,苏某未按约定缴纳费用,故对于某物业公司要求苏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17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诉讼中苏某反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但其提供的照片证据不能证明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构成实质性违约,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因此对苏某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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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313

■泗水法院: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免除保险理赔责任?

三原告与张某某系近亲属关系。原告陈某甲系张某某丈夫,陈某乙、陈某丙系陈某甲、张某某之子。张某某生前系泗水县圣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12月10日,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张某某与驾驶机动车的孔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于2021年12月1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住院治疗4天,支出医疗费30556.73元。泗水县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签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含张某某在内的254人。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案涉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

本案中,被告认为案涉的电动三轮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遭受意处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此,法院认为,案涉电动三轮车虽经交警部门委托的鉴定机构认定属于“机动车之摩托车范畴”,但该认定仅是交警部门在行政管理领域依据行政规章对发生交通事故的电动三轮车所作出的认定,目前电动三轮车尚无法申办机动车牌照,也无法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因此,此类车辆无法在办理机动车手续上与真正意义上的机动车取得同等地位。案涉保险人免责条款以及保险条款的释义中均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的、区分性的规定。结合我国目前电动三轮车销售与使用的实际情况,张某某作为一个普通的使用者,无法知晓其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就是机动车,无法根据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去办理相应的驾驶证和机动车辆行驶证,亦不可能产生该车系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中所指的机动车的认识。故案涉车辆应认定为不属于本案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被保险人在不领取驾照的情况下驾驶案涉车辆亦不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无证驾驶情形。即使保险人已就该条款对投保人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其也不能因此而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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