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商家存在欺诈,是对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对网络平台以及商户信任的保护,进一步压实了商家主体责任,阐明了欺诈的法律适用,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平台对商户的监管,减少网络交易风险,对于保护互联网消费良性发展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
【基本案情】
2020 年 11月 11日,蔡某某在某家居有限公司的淘宝店铺购买价格为3115.88元真皮床一套。宣传页中为真皮床,在产品参数中,写明皮革材质为真皮,真皮类型为接触性真皮,但蔡某某收到商品后发现并非整床为真皮,于是向客服投诉,客服回复中说明,靠背是真皮的,其他地方是仿皮。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某家居有限公司在淘宝店铺商品详情处标注 “接触面真皮”字样,在涉案床的商品名称中亦明确标注“真皮床”,上述宣传足以使购买人相信其销售的床皮质为真皮。经查明,涉案的床皮质并非全部真皮,材质与宣传严重不符,某家居有限公司的行为应属“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故某家居有限公司应当向蔡某某退换货款3115.88元,并赔偿材某某9347.64元。
【法官说法】
价格透明、性价比高、方便快捷等是网络消费区别于传统消费的特点,但这并不意味着以牺牲商品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为前提。在网络购物迅速发展且正规化的今天,互联网平台的商家对外宣传仍然存在网络欺诈,主要表现形式如经营者通过文字在网络上发布商品的信息,存在虚假,与实物不符等。在我国理论界提出以客观标准来判断经营者的主观状态,认为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宣称的不一致,或低于其声称的标准是显而易见的,则应认为经营者存在欺诈故意。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更加严格把控评判标准,要结合商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也要结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欺诈表现形等标准综合认定。
对于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从经营者欺诈的构成要件来看,经营者承担欺诈的后果还应以消费者基于其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为前提。所谓消费者,本质上应当是为了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人。本案中蔡某某因生活需要购买涉案的床,那么蔡某某应为消费者。经营者实施的欺诈行为是否足以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认识时,首先应当结合常识标准和合理注意义务标准对经营者欺诈的程度进行普遍性审查。常识标准是指,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是否足以使一个理性的普通人在施以平常的注意力的情况下产生误判。就本案而言,蔡某某在看到淘宝网的宣传,认为全床为真皮,该种宣传行为足以令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普通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即应认定为存在因果关系。
原标题:《【典型案例】商家对外发布的产品信息与实物明显不符的责任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