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巩固环境保护工作成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强化企业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意识,现将近期典型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予以曝光,欢迎广大群众参与监督!

案情简介
近期,肥西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严店工业聚集区的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的一号厂房建设的喷涂生产线项目,及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验收已投入生产使用。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县生态环境分局水执法中队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开展立案查处程序,最终针对该公司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5万元。
普法小贴士
什么是“未验先投”?
“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验先投”实质上是指建设项目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情形。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以案释法:本案中,充分暴露了相关企业环保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该企业虽然建设了污染防治设施,但是在未完成验收的情况下,便急于投产,而未经验收的设施,无法保证达标稳定排放,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污染风险。希望广大企业能够引以为戒,强化社会责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图文 | 全媒体记者 杜强 通讯员 马飞
编发 | 全媒体编辑 周洁
原标题:《执法曝光台|这家企业“未验先投”被罚款25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