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在中国法院裁判文书中的法律谚语之十一: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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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西方十七、十八世纪的思想家比如卢梭、孟德斯鸠等,具体提出者不详。

重要论述: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闭幕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与中外记者见面并回答记者提问时提到了这句谚语,具体为: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 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

释义:对私权利而言,凡是法律没有禁止人们去做的行为就应视为允许。相对地,对公权力而言,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

引用:

1、(2019)陕0628行初9号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具有法定职权,此既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亦属法律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均应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事,此即法律谚语“法无授权不可为”之内涵。本案中,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具有认定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职权,即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认定原告不具有坡地村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该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因此,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意见中认定原告不具有坡地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决其有权参与XX村XX组织指定的土地征地补偿分配方案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审查。

2、(2016)最高法民终第422号

“公司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规定的是“出资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从文义来看,“公司法”第十五条是规范的“出资人”意义上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意义上的对外担保行为。因此,立法的本意在于原则禁止公司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当然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3、(2014)民申字第1666号

该案杨某等三人诉求继承的并不是分割涉案学校的实物,其只是请求继承刘某丁生前投资某学院所形成的财产权益,继承法属于民商法系列,民商法的一个基本的法理即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刘某甲并未举证证明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对所办学校享有的财产权益禁止继承的证据,为此刘某甲的上述辩解意见该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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