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课堂 | 拒绝“谁受伤谁有理” 正当防卫不担责

遇到不法侵害时

奋起反击致对方死伤

算正当防卫吗?

如果对方“恶人先告状”

因受伤报了警

我们又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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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刘某外出吃饭,偶遇60多岁的尚某,便邀请他一起喝酒。饭桌上,刘某不满尚某说话夸张,指责了他几句,二人因此发生轻微口角。后刘某借着酒劲将尚某叫出,意欲再次“教训”一下他。刘某先是扇了尚某一巴掌,后又踢踹尚某一脚。当刘某再次用右脚踢踹尚某时,尚某顺势将刘某右脚抱住,并往左侧移动数步,身体前倾,刘某随即摔倒,尚某同时扑倒在地。后刘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尚某抓获,经鉴定,刘某为轻伤二级及轻微伤,公诉机关以尚某犯故意伤害罪,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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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案件起因上看,刘某先挑起矛盾,后主动将尚某叫出,直接导致该案的发生。刘某在尚某并未还击的情况下,继续踢踹对方的行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案发时,尚某已经60岁,且为酒后面对他人突然的踢踹攻击,重心不稳、出现踉跄具有合理性。即便尚某是有意为之,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要立即做出不伤害到对方的正确选择,显然加重了尚某的注意义务。鉴定证实刘某的伤情较轻,尚某防卫动作并不激烈,所造成的后果亦不严重,刘某倒地后也没有再实施任何加害行为,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并未造成重大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

别人先动手打我

我再还手

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综合来源自最高人民法院、内蒙古高院、天津一中院

原标题:《普法微课堂 | 拒绝“谁受伤谁有理” 正当防卫不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