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在林州市长春大道与龙安路交叉口,原告杜某醉酒驾驶二轮电动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时,与沿长春大道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告董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杜某受伤,两车损坏。经林州市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杜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董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鉴定机构评估,其伤残程度构成一级伤残。原告杜某有父母及两个子女需要扶养。杜某父母有杜某及其妹妹两个扶养人,杜某子女有杜某及其妻子两个扶养人。其中杜某母亲63岁、父亲65岁,儿子8岁、女儿6岁。

裁判结果
林州市人民法院城郊法庭经审理后认定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695027.01元,判决被告董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杜某各项损失共计349882.95元;被告董某某赔偿原告杜某各项损失共计329810.8元。
法官释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至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本案原告杜某的被扶养人有其两个子女和父母,因杜某系一级伤残,杜某父母有包括杜某在内的两个扶养人,杜某的两个子女除了杜某外还有杜某妻子也是这两个子女的扶养人,故杜某母亲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杜某的伤残系数×17年(80岁-杜某母亲年龄)÷2人(杜某母亲有杜某和其妹妹两个扶养人);同理,杜某父亲和其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也是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但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计算年限应当计算至十八周岁。因本案杜某被扶养人有四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原标题:《【以案释法·道交系列五】交通事故赔偿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