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九)】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案情

回顾

2021年6月20日4时10分,被告许某鑫驾驶小型客车,沿国道104由北向南行驶至399公里950米时,与周某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周某红受伤,双方车辆受损。该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济阳区大队认定,许某鑫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周某红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对事故发生存有过错,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许某鑫与胡某伟系雇佣关系,被告许某鑫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法院

判决

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鑫驾驶的小型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交强险不赔偿的部分,因许某鑫受雇于胡某伟,许某鑫系在向胡某伟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的损失中交强险不赔偿的部分应由胡某伟依法进行赔偿,根据《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原告驾驶的系非机动车,由胡某伟按60%的比例进行赔偿。

法官

说法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得非法侵犯。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要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非机动车或者行人要在确保安全、通畅的原则下通行。

2.作为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接受他人雇佣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对他人的相关情况及自己到底为谁提供劳务要做到了然于心,尽可能的采取合法方式固定劳务关系,便于今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也要清楚自己的能力范围,注意自身安全防范义务,切不可盲目投入劳务,给自己及他人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法官简介

张健超,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一级法官。

原标题:《【法官说“典”(九)】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