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13日晚10点,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小区内倒车时,与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停放于小区内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对张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5毫克/100毫升,张某在被抽取血样前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张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相山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相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有些醉驾犯罪嫌疑人认为在抽取血样前逃跑躲避就可阻碍交警部门取得醉驾证据,以此种方式规避自身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殊不知,法律早已为有如此侥幸想法的人准备好了制度的“牢笼”。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更不要无视法律,挑战法律的威严。
文:陈晨(刑庭)
原标题:《【以案释法】跑也没用 酒后“呼气”结果也可判罪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