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相关案例
罗某与罗小某系父子关系。罗某患有帕金森综合症多年,由于长期服药,药物负作用导致其精神不正常,有幻听综合症。罗某于2017年1月12日外出后下落不明,并留有存款两笔计47000元。罗小某于2019年2月18日向法院申请宣告罗某失踪;并指定其为罗某的财产代管人。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42条的规定在于维护失踪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因财产无人管理而遭受损失,同时维护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受失踪人失踪事实的影响而受到财产上的损害。
案例中,罗小某身为失踪人罗某的成年儿子,并且自愿担任罗某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担任财产代管人的条件。故罗小某有权担任罗某的财产代管人。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