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新”走捷径,违法购买信息八千条……

一些网购平台

推出各类优惠活动

吸引新用户下载注册

以增加用户总量

不料却被不法分子“盯上”

以此进行非法牟利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开始,邝某为进行“拉新”牟利,非法购买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在淘宝网开设账户。经统计,其通过网络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7593条,其中4306条为身份信息,3287条为电话信息。公诉机关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邝某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邝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判决己生效。

法官说法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余友斌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无论是我国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保护,都是为了强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一方面具有私密性,与公民的生理、心理、家庭、社会等多方面密切相关,承载着公民的人格利益;另一方面,公民的部分个人信息具有经济性,易被违法犯罪分子作为有价值的商品,以各种方式搜集、出售。这些行为对公民的个人隐私、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随着线上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网络APP为壮大用户数量,开展“拉新”活动,新用户注册即可获利。但是,通过购买等方式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允许以他人名义注册新用户违规“拉新”,结果可能触犯刑法,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 | 广州市法院新媒体工作室

原标题:《“拉新”走捷径,违法购买信息八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