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将可上路!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

深圳新兴领域的突破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将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国内首部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列入产业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中,无人驾驶可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路段行驶。

授权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近年来智能网联汽车成为全球的创新热点,作为创新之都,深圳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领路”全国。数据显示,2021年,深圳智能网联汽车产业营业收入1066亿元。

然而,原有针对传统汽车的法律制度以及监管模式,已难以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智能网联汽车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等许多难题。市人大常委会运用特区立法权,对智能网联汽车管理从道路测试、准入登记,到使用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等进行全链条立法,全力为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扫除法律障碍。

“道路测试”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应用的重要环节,截至去年我市已开放的测试道路是145公里。《条例》在尽力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提供便利,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选择车路协同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行政区全域开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且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全域开放的区相关主管部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对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驾驶系统进行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市交通局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有了法规依据,早则今年下半年晚则明年,我市将在适合的行政区全区域开放道路测试。

列入产品目录并登记方可上路

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准入管理制度,未列入汽车产品目录则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无法正式上路行驶。当前,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仍处于大规模研发投入阶段,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要像传统机动车产品一样上市销售,制定相应的产品标准是无法回避的重要前提。

《条例》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的申请,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同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及相关团体标准。

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的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未列入相关产品目录的,不得在深圳市销售、登记。

自动驾驶模式下要开启指示灯

《条例》将智能网联汽车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为避免对当前道路通行秩序造成重大影响,消除社会各界的担忧,条例作了一系列规定。

首先,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安全提示规则,要求汽车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开启指示灯向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

其次,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驾驶人的接管义务,有条件自动驾驶和高度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人,在自动驾驶系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应当响应接管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同时,强化售后服务责任,要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

明确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自动驾驶出交通事故谁担责?这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就此,《条例》作出明确规定,一是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由驾驶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二是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有责任的事故,原则上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和赔偿责任,但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三是交通事故中,因智能网联汽车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可以依法向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随着自动驾驶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被搜集和掌控。为加强数据保护,《条例》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来源:深圳特区报、深圳卫视深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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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无人驾驶将可上路!深圳出台国内首部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