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如何确定?法官告诉你

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过程中,被侵权人往往因需要二次手术或进行康复治疗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作为一种实际中尚未发生的费用,应如何确定?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 孙某驾驶车牌号为皖Axxx号小型轿车,沿东风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幸福家园西门处,遇张某(1975年生)自东向西步行横过马路, 孙某避让不及,驾驶车辆撞伤张某。经安徽省肥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

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致右股骨下段骨折,现遗留右膝关节被动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未达50%),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300日、护理期评定为120日、营养期评定为120日;右股骨及右侧胫腓骨下段需拆除,后续治疗费为24000元(不包括麻醉意外及手术并发症),或以实际就诊发票为准。

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张某诉至肥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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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尚未满50周岁,且经安徽正宇司法鉴定所评定:张某本次外伤后,右股骨及右侧胫腓骨下段需拆除,后续治疗费为24000元(不包括麻醉意外及手术并发症),或以实际就诊发票为准,故对该后续治疗费为24000元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其认为该费计算依据不足,张某年事已高,后续治疗费不必然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再主张,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2年5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张某出生于1975年,后续治疗费经鉴定为24000元有效。某保险公司以张某年龄因素主张该后续治疗费不必然发生,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合肥中院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二款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笔者认为,后续治疗费如何确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1、后续治疗应为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而引发的。

2、结案时,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对其未来治疗、康复所需费用能够确定的后续治疗费,按照必须的费用赔偿。

3、对必要且合理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侵权人应当赔偿,对不必要、不合理的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侵权不应赔偿。

4、 侵权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转自:肥东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普法】机动车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如何确定?法官告诉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