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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辛苦工作几个月,却遇包工头拒付工资,劳动者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刘安,四川某县人,2018年前一直在家务农为生,生活虽然不富裕,胜在家庭和睦。而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刘安也慢慢开始焦虑。2018年1月,隔壁村的顺子找上刘安,告诉他有工地招焊工,一天400元。刘安一听心动了,于是下定决心跟顺子去了工地上做焊工。刚到工地,一个叫张弛的工头接待了刘安。在刘安看来,一天400元的收入比种地的收入多太多了,有了这些收入家里的条件也能得到改善。于是,刘安在工地上充满干劲,每天都在努力工作。工程如期完工,刘安喜滋滋找工头张弛结算工资。张弛却一脸愁色。
张弛:唉,不要找我要求,我正为这个发愁呢。
刘安:咋了,张工头。
张弛:工程承包方还没有给我结钱,所以你们的工资还要再等等。
此后刘安多次找张弛,张弛都是以工程承包方没有结账为由推脱。刘安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却想不到什么办法,直到有一天听一个认识的工友说他在成都市总工会的帮助下,要到了工资,刘安便立即联系了其他五位被拖欠工资的工友去寻求工会的帮助。
刘安:律师,法律援助是真的不要钱么,不会办了手续又要我们给钱吧?
律师:工会法律援助项目就是为职工解决劳动纠纷,律师不能以任何形式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否则就违规了,你们有权向相关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审核了刘安等人的申请,确认符合援助条件后,立即指派了成都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为六人的劳动争议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你们这个案子证据太少了,存在一定的败诉风险,我建议尽量调解。你们放心,我一定会全力以赴,尽全力帮助你们追回应得的报酬的。
律师整理了六人的工资单、劳务分包协议等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工会积极与张弛、甲公司沟通,希望能够促成调解。在成都市总工会的努力下,三方终于坐在一起协商处理纠纷。最终在法院开庭审理当天,三方签订调解书,刘安等六人终于拿回了拖欠已久的工资。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成都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部长 熊晓东

四川伟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汤洵
能否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成都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项目?
成都市总工会制定了《成都市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及实施细则,向职工提供专项的工会法律援助,工会法律援助的主要对象为工会会员关系隶属于成都市的工会会员,或在成都市(含区市县)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非会员职工,援助的范围为劳动权利相关的维权事项。在收到职工申请后,成都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援助条件,经过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指派成都市工会律师团成员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市总工会的法律援助形式有很多,除了代理仲裁和诉讼外,还有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参与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等。
那么我们申请工会法律援助的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本案中,虽然6名受援人的合同履行地不在成都市,但是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企业系在成都登记注册的,因此就管辖来说是符合市总工会法律援助条件的。
此外,职工申请法律援助的,需要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还本人到现场应当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人是城镇户口的,还需要提交家庭经济状况诚信承诺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另外,根据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法律援助法》的规定: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是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包工头张弛带领工人从事劳务工作,甲公司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在建设工程领域,劳务公司会因为各种原因将劳务分包给个人,让其独自带领工人施工,试图规避自己本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为无效。劳务公司作为劳务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企业资质的自然人张弛,构成违法分包。甲公司在明知张弛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和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与张弛建立劳务分包关系,将案涉工程分包给张弛施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甲公司应当对张弛欠付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全力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保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同时在该条例中,也明确提出,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使用个人派遣农民工的,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单位进行清偿,严厉杜绝将劳务分包个人以规避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因为六人证据不足,导致案件诉讼风险较大,那么作为普通工人平时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存哪些证据?
常言“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以广大农民工在务工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保存有关证据材料,并有意识的收集与务工有关的证据资料,以便将来产生纠纷时,更有效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注意收集一下资料:①首先尽可能与工地建设单位或者分包单位签订合同,以书面形式将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内容固定下来;②注意保存平时的工资发放记录,尤其是工资结算单,要注意留存备份,如果单位不给纸质结算单,可以拍照保存;③在平时上工时,可以多拍几张工地照片和自己工作的照片,建议将项目公示墙拍张留存;④注意保存自己与工地管理人员的聊天记录;⑤公司拖欠工资,自己催要工资时除了口头形式之外,建议多采取书面形式,例如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如果采取电话形式,注意留存录音;⑥在公司或者包工头不能第一时间结算工资时,立即要求其出具纸质的欠条,将欠薪金额和务工地点固定下来,公司加盖公章,包工头复印其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拍照;⑥ 如上述收集证据的举动都没有做过,那么建议到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证据第一时间固定证据等等。
案例中,刘安等六人都拿到了法院的调解书,如对方拒不履行,这种情况下怎么办呢?
案例中刘安等三人与甲公司签收调解书后,调解书便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甲公司如拒不履行调解书上的支付义务,则刘安等六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劳动者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尤其是出现拖欠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情形时,建议大家主动去了解、掌握公司相关的财产线索,在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保全完成后,应当在收到裁决书或判决书之后三个月内前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施工项目的总包方,其将劳务部分发包给劳务公司,对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施工项目的总包方对劳务公司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应承担清偿责任,总包方清偿以后应向劳务公司进行追偿。因刘安等农民工在涉事项目工地提供劳务和结算时间均是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开始施行前。故本案按照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甲公司将劳务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自然人张弛,存在违法分包,因此对张弛拖欠劳务报酬的行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甲公司与包工头张弛已结清了劳务工程款,是否对包工头拖欠工资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甲公司应对包工头张弛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如果甲公司已付清包工头张弛的工程款,则甲公司支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后,可以依法向包工头张弛进行追偿。
包工头张弛召集刘安等农民工到甲公司的工地上做工,农民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因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劳务部分违法分包给了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包工头张弛,张弛召集刘安等农民工进行入工地进行施工,张弛与刘安等农民工构成了雇佣关系,张弛应对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承担法律责任,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包工头收到发包公司的工程款以后跑路的现象,手机关机,联系不到人,令农民工的工资无法兑现。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利,国家先后制定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包工头应当与挂靠或发包的公司共同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包工头张弛拖欠农民工的工资应由甲公司与张弛共同支付给农民工。
原标题:《包工头欠薪,法律援助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