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递
小徐经过几轮面试终于如愿入职心仪公司
与这家保险公司订立个人代理合同后
小徐就开始了职场奋斗的日子
可在接下来公司的一场集体户外活动中
小徐却意外受伤且伤情较重
面对高昂的治疗和恢复费用
她能否找公司赔偿呢?
案 情 简 介
徐某于2017年3月与某保险公司订立个人代理合同,在该保险公司营业部参与有关展业活动,佩戴铭牌为该保险公司的行销经理。
2017年9月,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梁某联系召集相关保险代理人参加户外活动,徐某也在其中。徐某参加梁某组织的拔河比赛时,因拔河所用绳子断裂倒地摔伤。事发现场照片显示绳子断裂后多人倒地,其中徐某本人穿着高跟鞋。
后徐某因身体不适,当日来到医院拍片,后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梁某召集活动参与者向徐某捐助11050元,该保险公司给付徐某1000元慰问。2017年11月,徐某亲属因与该保险公司就受伤赔偿问题产生纠纷,遂报警处理。后因需做术后内固定取出手术,徐某再次住院进行治疗。

案件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辩称徐某受伤与公司没有关联性,拔河比赛是梁某组织的,而非公司,在公司与徐某的个人代理合同中相关条款载明:“代理人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从事活动;辅导、培训其他业务人员;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如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徐某是保险代理关系,其自愿参加拔河比赛,不属于岗前培训,亦不属于后续教育,是公司授权范围以外的活动。且徐某本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她未按要求穿着平底鞋,缺少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应当承担自身损害的主要责任。
活动组织者梁某则表示,本次事故与他无关,他作为组织者在活动前一星期就发了通知,其中对鞋子等着装做了明确要求,徐某穿着高跟鞋的行为显然不符合要求。梁某还提供出一份微信截屏资料显示,该保险公司在对保险代理人管理过程中,为提升团队凝聚力,提升集体活动出勤率,曾发出要求组织户外团队活动的函件,并根据代理人出勤率等设置相应奖惩措施。
法 院 裁 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保险公司在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管理过程中,为提升团队凝聚力,提升出勤率,设置有关开展户外活动的奖惩措施。据此,此案中徐某参加的户外活动即并非完全基于个人意愿的日常交际活动,而是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一种管理方式,上述活动形式未超出双方合同中“辅导、培训其他业务人员”的范畴。因此,该户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认定为保险公司,梁某仅系召集人和直接实施者。
根据民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代理人按约进行民事代理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即某保险公司承担。本案所涉事故的直接及主要原因系拔河所用绳子断裂,故保险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加户外活动理应考虑到自身安全,尤其是在参加拔河活动时,穿着高跟鞋,明显增加了安全风险隐患,其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法院依法认定某保险公司和徐某分别按70%和30%比例承担责任。
法 官 提 醒
保险代理是保险公司为更好地开展保险业务,而与代理人签订代理合同,由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办理相关保险业务的行为。保险公司对代理人有拓展社交、开展活动等要求,这些要求实际上也构成代理的内容,故保险代理人组织活动过程中发生侵权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在拓展保险代理业务、享受保险代理人带来的业务增长的同时,如组织集体活动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增加活动场地、设施、器材的安全性,保险代理人也应自觉按要求着装,遵守活动规则,确保自身安全。
供稿单位:江阴法院
原标题:《保险代理人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受伤,公司是否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