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典】《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

一、相关法条

1、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法官说法

所有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方为有效。

(一)关于自书遗嘱

一份有效的自书遗嘱应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遗嘱的全部内容均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签名(1)遗嘱上遗嘱人的签名必须是遗嘱人正式的姓名,即身份证、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而不能是遗嘱人的笔名、艺名。(2)遗嘱人在自书遗嘱上应该亲笔写上自己的姓名,而不能加盖人名章或者捺手印。(3)如果遗嘱内容不止一页,从遗嘱的形式上来说,既可以在每页上都签上遗嘱的姓名,也可以只在遗嘱的最后一页上签名。3、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注明年、月、日。在司法实践中,如对自书遗嘱笔记真实性有异议,一般由否认遗嘱真实性的一方承担对遗嘱真实性的举证证明责任。

关于自书遗嘱中的涂改、增删 涂改、增删行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为有效:1、涂改、增删的内容部分是遗嘱人本人亲自所为,亲笔书写。2、遗嘱人应该在涂改、增删的地方进行签名确认并注明涂改、增删的年、月、日。

(二)关于代书遗嘱

除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人员范围上,要有代书人和见证人。2、在人员数量上,要审查代书人和见证人的总人数是否在两人以上。3、在见证人、代书人的资格问题上,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4、代书人、见证人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三)关于录音录像遗嘱

除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在场见证人不少于两人且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2、遗嘱人和见证人应该是在录音录像中口述自己的姓名和日期,而不是另行在遗嘱载体或者载体的封存材料上签名并标注日期。

(四)关于口头遗嘱

除一般形式要件外,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订立口头遗嘱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即遗嘱人遇到了危急的情况。危急情况情况指的是遗嘱人无法以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等其他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比如发生了突然的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爆发了战争、突患危机生命的疾病等导致遗嘱人在客观上无法或没有能力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情况。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3、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应该尽快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

4、在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并非直接归于无效。危急情况消除后,只有在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情况下,口头遗嘱才归于无效。

烟台市莱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许春莲团队

原标题:《【法官说典】《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