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又到一年毕业季,莘莘学子苦读十数年终于要踏出校门,踏入工作岗位,实现自己的理想抱负。在求职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到种种就业歧视,近期永城法院推出“法护求职路”系列案例。以近年来发生的涉就业歧视典型案例为视角,阐述法治道理,指引维权路径,引导用人单位正视并尊重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避免求职者因特殊的身份和认知而受到歧视和伤害。
什么是平等就业权?
平等就业权,指的是求职者在获得工作和从事工作的过程中所享有的一种平等权。平等就业权有以下三层内涵: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要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什么是就业歧视?
所谓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对招聘条件相同或相近的求职者基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或工作岗位无关的因素,而不能给予其平等的就业机会或在工资、岗位安排、劳动条件与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等方面不能提供平等待遇。就业歧视的本质特征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差别对待。对于是否存在差别对待现象初步的举证责任在于求职者,即求职者应举证证明用人单位存在将原本无序混杂的人群按照某一标准重新分割排列,并对其产生不利后果,求职者完成前述证明责任后,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差别对待具有合理依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若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待遇的差别是合理需要则可判定歧视成立。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的性别、户籍、身份、地域、年龄、外貌、民族、种族、宗教等与“工作内在要求”没有必然联系的“先赋因素”进行选择,构成为法律禁止的不合理就业歧视。
遭遇就业歧视如何维权?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尚可以劳动争议等案由将用人单位诉诸法庭,那么尚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求职者遭遇就业歧视时,如何来维护自身权益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特别提醒
当你在求职、就职过程中发现自身就业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慌张,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向当地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相关单位综合采取约谈、提醒、告诫、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责令改正等措施;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也可以在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标题:《法护求职路之一:消除就业歧视,促进平等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