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Q1
相关案例
张某红与李某程于2014年结婚,于2015年生一子李某刚。2018年,张某红与李某程因交通事故身亡,随后李某刚与祖父母李甲、赵乙共同生活。为保障李某刚的权益,李甲、赵乙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为李某刚的监护人。
法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应由其亲属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本案中,被监护人李某刚的父母均已去世,作为其亲属,其祖父母、可以主张监护权,故确认李甲、赵乙为李某刚的监护人。
Q2
法官分析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及监护顺序的规定,旨在保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中,李某刚由于其父母身亡成为孤儿,为了保障其合法权益,其祖父母作为法定的第二顺位监护人,理应被认定为监护人。
原标题:《每日学一“典”|民法典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