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厅丨无锡中院实质化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罪犯减刑典型案例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形势十分严峻,已成为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

2022年 4月,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无锡中院审监庭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在办理23名电信网络诈骗罪犯减刑案件中,全面转变减刑案件审判理念,遵循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依法审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作出减刑裁定:对其中15名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赔偿被害人损失的罪犯,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等因素,在监狱提请的减刑幅度基础上,裁定再缩减减刑幅度一至二个月;对2名未履行退赔义务、不服管教且有前科的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对于其余6名经司法机关督促已全部履行了财产性判项的电信网络诈骗罪犯,考虑到此类罪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影响、弥补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等因素,结合其狱内积极改造表现以综合判断,裁定予以正常减刑。

三起电信网络诈骗罪犯减刑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对电信网络诈骗罪犯吴某不予减刑案

案情简介

罪犯吴某2013年8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4月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应继续向被害人退赔482060元。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某在服刑期间,于2020年12月、2021年6月、2021年12月获得表扬三次。另查明,罪犯吴某有犯罪前科,且本次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害人达129人,判处退赔及罚金人民币均未履行;同时,该犯的监狱月消费金额及账户余额远高于同监其他罪犯。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吴某不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减刑。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规定,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坚持全面依法审查。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全面审查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既要注重审查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同时也要注重审查罪犯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切实防止将考核分数作为减刑、假释的唯一依据。

中央有关打击电信诈骗的要求精神应当在审理减刑案件中得到有力的贯彻与体现,无锡中院根据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认定该犯不具有悔改表现,故对其不予减刑。

案例二

对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王某调整减刑幅度案

案情简介

罪犯王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退赔人民币181002.81元。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于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2月获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所在的犯罪集团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涉案总金额达4432676.9元;该犯被判决所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未履行,连带退赔责任仅履行人民币5000元。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王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具有法定缩减情节,应当从严减刑,故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典型意义

结合该犯未全部退赃退赔,且系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等综合因素,在该犯本次最大可以减刑幅度六个月的基础上,缩减减刑幅度二个月。这体现了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法律支撑,为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三

对电信网络诈骗罪犯李某予以正常减刑案

案情简介

罪犯李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一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于2021年12月获表扬一次。另查明,该犯被判处退赔被害人损失及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履行。

裁定结果

法院认为罪犯李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故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典型意义

该犯通过电信网络技术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但在审理其减刑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格遵循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依法审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结合该犯全部履行了罚金刑,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危害,故对其正常减刑。

原标题:《发布厅丨无锡中院实质化审理电信网络诈骗罪犯减刑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