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区法院审结一宗运输危险货物交通行政处罚案

煤气罐属于危险货物吗?我用私家车运输经营煤气罐可以吗?运输危险货物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吗?近日,清新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利用货车运输煤气罐的交通行政处罚案,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李某(化名)是某石化公司某供应站负责人,该供应站成立于2015年,经营范围为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李某已取得由清远市交通运输局颁发的危货驾驶员、货运驾驶员的从业资格。李某名下有一辆轻型厢式货车,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在2016年已经注销,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2020年3月17日,清新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李某经营的某供应站的门口路段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李某的轻型厢式货车停靠在路边,车尾厢门打开,车厢内有27瓶液化石油气瓶。清新区交通运输局认为李某涉嫌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遂于同日进行立案调查。同年4月,清新区交通运输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以罚款3万元。李某不服,向清新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6月,清新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上述处罚决定。李某不服,遂向清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判决结果

李某诉称,其货车只是停放在路边的公共停车位,不存在运输行为,涉案处罚决定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清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李某供应站附近的监控视频及清新区交通运输局对李某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事发当日李某货车存在运输行为。李某称其货车一直停放多年并未开动与事实不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清新区交通运输局认定李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使用涉案货车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对李某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清新区法院遂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清远市中院提出上诉。经审理,清远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经李某申诉,广东省高院亦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讯员:陈桂清

原标题:《清新区法院审结一宗运输危险货物交通行政处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