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十)】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标的270余万元的商砼买卖合同案件

近日,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诉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商砼买卖案件,案件标的额高达270余万元。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7月19日,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向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购买商砼用于工程建设,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起诉称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家口分公司欠其商砼款约270余万元,且其中有180余万元的账目未核对。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便诉至法院。

裁判要旨

经康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北京某建工公司张口分公司乃系北京某建工公司的分公司,按照《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之规定,本院以原告康保县某商砼公司的申请追加了北京某建工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案件审理时,二被告故意推脱,找各种理由不与原告对账,消极应对本院审理,在本案主办法官向其释明其作为公司法人对抗本院办案,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其在本院已办的其他案件诚信情况以及本案的基本情况向其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函等形式,建议主管部门重点关注加强管理。最终,二被告与原告达成以二被告分三笔给付原告商砼款的方式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

建设工程领域中此类案件并不少见,建工材料买卖双方在合同期间,供货方多次向施工方交付建筑材料,根据建设工程的交易习惯,代工程完工后结算账目。但由于接收方的接收人员不固定、建设工期较长、工程款数额较大,个别不诚信的建工企业往往会以部分账目没有核对签字确认等理由恶意逃避债务,导致诉讼中供货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若法院在审理时机械适用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仅会助长个别不诚信企业的歪风邪气,也会违背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初衷。为此,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主动担当作为,要充分整合司法与行政领域的资源,努力营造诚信的营商环境,共同维护好社会的公平正义。

供稿:白延维

原标题:《【争创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十)】康保县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了一起标的270余万元的商砼买卖合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