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裁判 | 戴了十九年的玉镯被损坏 赔偿金额该如何认定?

戴了十九年的玉镯,真的值十万元?

不小心损坏了他人财物需要赔偿

这是天经地义

然而,财物的价值该如何认定?

双方私下达成的高额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近日,昆山的李女士

就因玉镯被杨先生不小心损坏

向法院起诉索赔10万元

法官是如何判定的?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的一个下午,杨先生在昆山某商场购物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随后路过的李女士过来劝架,不经意间杨先生推了李女士一下,这一推导致李女士的手镯当场摔碎,一脸懵的李女士随即报警要求赔偿。派出所调解后,双方又私自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杨先生自愿赔偿李女士10万元,达成协议的当即支付1万元,之后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6月,尾款7万元在7月底付清。后来,杨先生在支付了1万元后便明确表示不按约支付剩余款项,李女士多次催要未果,将杨先生诉至昆山法院。

争议焦点

在法庭上,原告李女士诉称,自己的手镯是19年前花费3000元买的,一直随身佩戴,现早已有较大升值,且对自己具有重要意义,杨先生在不小心摔碎玉镯后,自愿赔偿1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杨先生还应再支付9万元。被告杨先生则称,双方发生纠纷后就此报警,在派出所内李女士向警方陈述该玉镯花3000元购买,但并未出示任何购买凭证。就算玉镯当年价值3000元,至今也不可能增值到李女士要求的赔偿金额。另外,当天在派出所的调解下,双方其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约定去上海由杨先生购买同品质的玉镯作为赔偿。后来,李女士反悔,胁迫杨先生签下了赔偿10万元的协议。杨先生认为此协议无效,玉镯的原价值以及残存价值应由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的鉴定意见,法院依据鉴定结论作出裁判。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杨先生损坏原告李女士手镯,存在过错,李女士主张杨先生赔偿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其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结论,涉案手镯的市场价为20200元-23000元。虽然双方签订了赔偿10万元的协议,但该协议约定的手镯价值玉手镯的实际价值相差较大,应予撤销,不应按照约定的价值予以赔偿。最后,法院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该玉镯价值为23000元,扣除被告杨先生已经支付的10000元,还需支付13000元。

法官说法

公共营业场所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同时也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以防由于粗心大意造成财物丢失、损坏。若是因此与人发生纠纷,应及时报警并保存好相关证据,以达成公平公正的协议。

民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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