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王某、王某某、张某某、翟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8年9月初,被告人王某提议猎捕野兔以供食用,王某某、张某某积极准备作案工具,于2018年9月17日在翟某某的带领下,进入山丹马场自然保护站8林班28小班,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野兔13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经张掖市野生动物鉴定中心鉴定,山丹马场自然保护站辖区分布野兔种类是草兔和灰尾兔,草兔和灰尾兔均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四被告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12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司法鉴定费3000元.2019年3月祁连山林区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王某、王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判处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王某、王某某、张某某、翟某某四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12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四被告共同承担司法鉴定费3000元。
二、被告人白某某、史某某非法采矿案
2017年5月,被告人白某某由史某某带路,擅自进入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马河一带,非法开采萤石矿87.86吨,价值24.27万元,被告人史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白某某没有采矿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为其带路,为避开牧民和盐池湾保护局检查站两次绕道进入野马河萤石矿,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10000元。2019年3月,祁连山林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史某某退缴的赃款35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查获的萤石矿石87.86吨,发还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三、被告人魏某某非法狩猎案
2019年8月至同年12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驾驶自家小轿车,携带气枪1支,多次进入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营河自然保护站辖区内,用气枪非法猎捕、杀害雉鸡共计41只。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猎捕、杀害的野生动物为雉鸡,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其物种整体价值为300元/只。2020年10月祁连山林区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魏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被告魏某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23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四、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非法采矿案
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二人合伙,先后于2020年4月下旬、5月下旬雇佣劳务人员和机械设备,在甘肃盐池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部与阿克塞县辖区内接壤的大金沟一带及大红沟大窝子矿点,通过采挖、过滤淘洗的方式盗采砂金。二被告人盗采的砂金合计406.78克,价值合计151767.34元。2020年11月祁连山林区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追缴被告人马某某、马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14299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21.78克砂金,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杨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被告人杨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伙同他人五次(一次未遂)非法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隆畅河自然保护站管护区内,以布设电网的方法,猎捕杀害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3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2只、蓝马鸡1只,“三有”野生动物赤狐2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0年12月祁连山林区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作案工具及涉案扣押物品予以没收;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364692元,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六、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2019年9月,被告人杨某某给杨某某打电话说想买一些麝香,让杨某某帮忙留意有没有人卖麝香。过了一段时间,杨某某告诉杨某某有个陕西的朋友杨某某有麝香,出售价格每克为350元左右。后杨某某与杨某某电话约定在陇南市武都区交易麝香。2019年10月5日,杨某某和李某某在杨某某的出租屋内,将从周某某(另案处理)和杨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的麝香中的260余克以92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杨某某,杨某某付给杨某某、李某某现金50000元,剩余42000元通过手机银行支付给了杨某某的外甥赵某,随后赵某将42000元麝香款交给杨某某。2020年12月23日祁连山林区法院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七、被告人谢某某失火案
2021年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保护站扁都口资源管护站辖区黑土沟上坟祭祀焚烧纸钱时,将地面杂草及灌木引燃,导致较大面积林地被烧毁。其过失行为导致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自然保护站辖区31.4227公顷天然灌木林地和7.4418公顷天然草地过火。案发后被告谢某某按照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业调查规划队编制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自然保护站2021年森林植被恢复人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在指定区域先行异地补植青海云杉9420株。2021年6月祁连山林区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谢某某按照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林业调查规划队编制的《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河口自然保护站2021年森林植被恢复人工造林工程作业设计》,于2024年6月前在大河口自然保护站扁都口资源管护站辖区黑土沟,对被破坏的林草资源分三期予以异地植被恢复造林32.05公顷。
八、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盗伐林木案
2020年8 月上旬,经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在天祝藏族自治县赛什斯镇克岔村购买了五户农户个人所有的杨树107棵,并在明知李某某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使用油锯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国家二级保护公益林地的107棵杨树采伐并出售。经甘肃林院环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采伐的107棵树的总蓄积量为79.006立方米,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杨树。2021年8月祁连山林区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赃款207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某、李某某于2023年6月前在康乐自然保护站九个泉生态公益林修复基地共同种植白榆535株,成活率达到70%以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九、马某某、王某、马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
2020年8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王某、马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234林班(实验区),马某某、王某猎杀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唇鹿2只,并由被告人马某某、王某、马某某三人将猎杀的白唇鹿剥皮、剔肉并拉运出售,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马某某、马某某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祁丰自然保护站234林班(实验区)时,携带其兄王某某赠与的一支小口径步枪,后藏匿于肃南县祁丰乡腰泉村水峡一带的石崖下,经张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小口径步枪为枪支。2021年11月29日祁连山林区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合并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追缴被告人马某某的违法所得共计245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王某的违法所得共计10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枪支及白唇鹿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马某某、王某、马某某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0000元;被告马某某、王某、马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原标题:《典型案例 | 祁连山林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