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法院真实案例劝诫您切勿酒驾——“法官说”案例普法系列之十一

自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以来,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有了明显提高,醉酒驾驶的案例呈逐年下降的良好态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熟知的基本交通规则,但仍有人心存侥幸,选择饮酒甚至醉酒驾车上路,置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于不顾。近日,罗江法院审理了两起因醉酒驾驶导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以血淋淋的惨痛教训警示大家:“酒驾害人害己,切莫自讨苦吃”。

『案例一』

2021年5月6日15时许,刘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安罗路由安州向罗江行驶,当行驶至33KM+200M处,因道路右侧停放车辆驶入左侧道路时,与毛某饮酒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车辆受损,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毛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218.6毫克乙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交警认定,毛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一位90后小伙子,因此次事故,陷入深深自责,一年多来不敢再开车,心理压力巨大;毛某因此次事故造成一处两级、两处十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完全护理依赖。为了照顾他,家人不得不请护工24小时看护。毛某的醉酒驾驶,不但致自身伤残,在付出了巨大的经济代价后还要常年依赖护理,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巨大伤痛。

『案例二』

2022年2月3日19时30分许,邹某驾驶两轮 电动车沿万安北路由烟草公司方向往罗江汽车东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罗江区万安北路水果市场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两车受损,邹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毛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118.7毫克乙醇,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交警部门认定,邹某系醉酒后驾驶存在交通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靠右行驶,及李某驾驶机动车行经弯道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未减速慢行造成的,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邹某年仅29岁,母亲早年去世,与父亲相依为命,此次事故因醉酒驾驶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留下孤苦无依的老父亲整日以泪洗面,家庭支离破碎。

两起交通事故中,伤者毛某、邹某均因醉酒驾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罗江法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依法保障了毛某、邹某近亲属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官说

案件虽然了结了,但毛某、邹某的醉酒驾驶,导致自身伤亡,自己付出了无法挽回的沉重代价,也给家庭带来巨大伤痛,教训刻骨铭心!

法官再次提醒大家,文明驾车关乎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一次酒驾就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难以抚平的伤痛和损失,为了自己及他人的安全和家庭幸福美满,请务必遵守交通规则,坚决拒绝酒驾醉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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