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众所周知,生活中的饮料、食品、药品,如不及时使用就会过期,以此类推,当生活中我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同样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现存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该期限系除斥期间,是指法律对某种权利规定的存续期间,其法律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力,超过除斥期间,怠于行使该权利的,则该权利消灭,它主要适用于形成权。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其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就是说从你发现可撤销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从可撤销事实发生之日起5年内你都没有发现的话,那么撤销权归于消灭,就算之后再发现也不能再行使了
近日,在本院民一庭审理的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中,原告吕某系被告姜某债权人,在债权形成后,姜某将其名下房屋无偿赠与其儿子姜某某,导致吕某的债权无法实现,于是吕某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其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承办人庭前经审查原告诉状发现,二被告之间的房屋转让行为发生在原告起诉时间的六年前,原告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已经超过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其撤销权已消灭。
承办人从上述除斥期间的规定、设定的法学原理,以及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对原告进行释法,告知原告在撤销权消灭的情况下,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当事人当庭表示理解,并告知承办法官,执行法院已经查封了债权人的其他房产,正在执行拍卖过程中。法庭又向原告释明,如存在该情况,即使撤销权未超除斥期间,其撤销权亦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条件,所以仍面临败诉风险。听到承办法官的释明后,原告当庭表示信服,直接撤诉结案,表示会通过执行程序实现其债权。
所以,我们要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不要做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行使权利,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胶州法院 孙超
原标题:《【法官说典】关于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