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益说民法典
主讲人:李 慧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案件执行部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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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起民法典,每天点一典。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是关于车位、车库归属问题的规定。
小区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应是那些不可分割、不宜也不可能归任何业主专有的财产,如电梯等共用设施、绿地等公用场所。专门用来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一般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归业主专有或者专用。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无权处分共有车位。
例如,开发商在小区内建设环保停车场并将其中的001号车位通过出租等方式处置给第三人,业主委员会对此提出异议。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该属于谁的呢?经查明,规划职能仅决定用途和功能,环保停车场经过规划审批环节并不能作为认定其属于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在不具有环保停车场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出租方式约定停车位的使用权是无权处分行为,应属无效。001停车位占用小区建筑区划内公共土地面积,依照《民法典》第275条关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该车位应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原标题:《学习民法典 | 第二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