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全省首起~公司违反《数据安全法》被行政处罚!

网络安全

与每个单位、个人都息息相关

我们常说要注意保护好个人信息

但做好网络安全工作

同样也是每个企业、单位的责任

在这里小编

要给企业单位提个醒了

案例·警示

近期,枣庄网警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公司自建收费系统,通过公众号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存储在第三方云平台上,但对采集的数据未采取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枣庄市台儿庄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27条第一款、第45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改正。

这是山东省办理的

首起适用

《数据安全法》的行政处罚案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当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国家核心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方提醒

2022 Remind /

广大网民朋友注重

提升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

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人

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原标题:《【案例警示】全省首起~公司违反《数据安全法》被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