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出租名下银行卡帮助上家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芦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芦某某通过 QQ 认识昵称为“babyQ”的上家,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租给上家使用,且在上家转账时提供验证码,上家通过芦某某名下银行卡共计转移赃款 183 万余元,其中包括赵某某被诈骗的 11500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芦某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为了蝇头小利出租自己银行卡,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最终落得锒铛入狱下场。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增强自我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银行卡、网银U盾等物品。切莫成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谯城法院李拼)
原标题:《【预防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案例】贪图小利,领刑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