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零距离】树木影响庄稼生长,要怎么办?

案情回顾

佟某某系某镇某村村民,

其家庭承包有该村土地两块,

共6.92亩,

其中一块土地毗邻李某某承包的土地。

刘某某于2002年租赁了李某某的该块土地,

在该土地与佟某某土地相邻处种植槐树73棵。

刚开始时,

由于树较小,

对佟某某的承包地没有造成妨碍,

后槐树逐渐长大,

遮住了阳光,

影响到了相邻佟某某地里的庄稼生长。

佟某某多次找村委会调解,

刘某某屡次口头承诺处理,

却一直未实际履行。

佟某某遂诉至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佟某某在其承包土地上种植的庄稼

被刘某某栽种的树木遮挡了阳光,

影响到了佟某某的土地收益,

故对佟某某请求判令刘某某排除妨害、

清除栽种在其承包地边的槐树73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佟某某诉求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但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清除相邻佟某某土地的73棵槐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能够主动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这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原标题:《【民法典零距离】树木影响庄稼生长,要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