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佟某某系某镇某村村民,
其家庭承包有该村土地两块,
共6.92亩,
其中一块土地毗邻李某某承包的土地。
刘某某于2002年租赁了李某某的该块土地,
在该土地与佟某某土地相邻处种植槐树73棵。
刚开始时,
由于树较小,
对佟某某的承包地没有造成妨碍,
后槐树逐渐长大,
遮住了阳光,
影响到了相邻佟某某地里的庄稼生长。
佟某某多次找村委会调解,
刘某某屡次口头承诺处理,
却一直未实际履行。
佟某某遂诉至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佟某某在其承包土地上种植的庄稼
被刘某某栽种的树木遮挡了阳光,
影响到了佟某某的土地收益,
故对佟某某请求判令刘某某排除妨害、
清除栽种在其承包地边的槐树73棵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佟某某诉求刘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元,
但因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
对该诉求不予支持。
判决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清除相邻佟某某土地的73棵槐树。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典
型
意
义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因相邻关系产生的纠纷,协商不能解决的,能够主动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这是法治社会的一大进步。权利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原标题:《【民法典零距离】树木影响庄稼生长,要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