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被告杜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对原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账户资金予以冻结,并提供A保险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诉前保全裁定将该笔账户资金予以冻结。随后,被告杜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准予执行冻结的该笔账户资金。通过法院一审、二审,被告杜某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经原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法院依法解除了对其账户资金的冻结。后原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杜某及A保险公司赔偿其因申请诉前保全措施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法定代表人许某在该专业合作社享有60%的股份。被告杜某申请人民法院诉前财产保全冻结原告银行账户资金的行为,符合其认知能力和水平,故被告杜某申请对原告的账户资金冻结,其主观上并无过错,客观上也未超出其行使诉权的合理范围,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原告高台县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图文:民事审判第一庭 雷晓琳
编审:综合办公室
审签:贺永军
原标题:《典型案例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后应否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