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多地开展“居住权”登记,实现以房养老还需畅通后续渠道

以下文章来源于红星评论 ,作者阳晨

红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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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新设一种用益物权,将占有、使用住宅的用益权利从所有权中剥离开来呢?

居住权已从法条走进现实。在去年实施的《民法典》中,新设了一项重要权利——居住权,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据报道,《民法典》实施后,居住权登记工作已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

4月19日,成都市民肖女士从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领取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证明,这是四川省颁发的第一本居住权登记证明。图据红星新闻

对于这项重要的用益物权,可能很多人还不太理解:明明法律对住宅这种不动产,都设立了所有权,房产所有人对住宅自然而然地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大”权益,为什么还要新设一种用益物权,将占有、使用住宅的用益权利从所有权中剥离开来呢?

立法的动力,来自现实的需要。《民法典》之所以新设居住权,是因为住宅的单一产权,已不能满足社会生活所需。在现实中,一些人想将房产遗留给某人,但还有必须照顾、使之居有定所的人,就可以通过居住权的设立,将住宅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从所有权中剥离出来,可以实现一项不动产物权惠及多个群体、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特别是对于“黄昏恋”的老人,有了居住权,就可以实现子女与续配“老来伴”之间的利益平衡,更好地维系家庭稳定。

居住权的出现,还不仅是让特定群体居有定所。对于失独老人等为代表的社会特殊群体,缺乏养老资金,唯有一套自己居住的房屋,卖掉的话又会颠沛流离。居住权的设立,就为这部分老年群体提供了“以房养老”契机。老人可以为自己设立并登记居住权,再将名下房屋出售。如此,他们就可以拿着这笔收入轻松实现“以房养老”。而对于其他老人来说,居住权的出现,让他们养老生活又多了一道坚实的物质屏障,也是利大于弊。

据统计,2021年,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总量超2.67亿,“十四五”期间预计将超过3亿。面对如此庞大的老龄群体,设立居住权,从分解房屋所有权入手,盘活系着在房屋产权上的资金,释放出经济活力,也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强有力的辅助措施。

虽然设立居住权,带来了诸多好处,但要用好这项用益物权,也要遵守最基本的“游戏规则”。比如,设立居住权有严格的程序性,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并及时申请登记。对于不动产,登记是必不可少的程序,而《民法典》也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再比如,居住权因人而设,故而不得用于生活居住以外的用途,不得转让、继承、抵押,没有事先约定,不能将住宅出租,等等。守住了这些底线,居住权才能更好地惠泽公民,造福社会。

当然,对于居住权这一新事物,还有继续提升优化的空间。在网上,也有不少人担心,设置了居住权的房屋,大都是老人独居多年,本身就是老旧房,再加上“延期交付”这个因素,估摸着大家不愿意购买。因而在现实操作层面,还需要为居住权设立、取消、衔接等畅通渠道,增强吸引力,让老人“以房养老”更安心。

立法进步让社会更美好。新时代的《民法典》,赋予了居住权以更多人本与法治的基因。随着各地陆续开展居住权登记,新用益物权已经照进了现实,也将在应对老龄化、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不容低估的作用。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阳晨

原标题:《全国多地开展“居住权”登记,实现以房养老还需畅通后续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