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观察|普职协调发展,重在“引流”

今年5月1日,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正式施行。

新《职业教育法》第十四条用“协调发展”代替了原来的“分流”,这一变化,引起广泛关注。

从“普职分流”到“普职协调发展”,回应了社会普遍关切。近几年,高中招生“普职分流,大体相当”政策执行引发广大家长的教育焦虑,一些省市甚至出现中考比高考竞争更激烈的“怪象”。近两年的全国两会上,关于取消普职分流的声音也引起广大群众共鸣。业内普遍认为,仅凭一次中考,“六比四”或“五比五”的刚性分流,客观上堵塞了不少学生普高升学的通道。

从“普职分流”到“普职协调发展”,顺应了教育发展时势。一方面,普通高中加快建设和发展,学位扩充、质量提高,尤其是县域高中振兴计划的实施,使普高教育进入一个全新时代。另一方面,中职教育的办学目标定位不再一味盯着市场和就业,而是高考与就业并举;“职教高考”政策的完善,为高职高专和技能本科院校输入生源将成为中职教育的主要任务,因为学生家长的期待已不满足于中职,不希望孩子过早进入社会,他们渴求更高层次的职业教育。

普职协调发展,关键在“协调”。新《职业教育法》中“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这八个字既明确了普通高中与职业高中同等重要、分类发展、同步发展的地位,又强调了遵循地方经济社会、教育资源和学生生源等多方因素科学合理实施“分流”的策略,绝不搞一刀切。

与此同时,人才需要“因材施教”,不是人人都能适应普通教育。高中教育多样化发展,给予不同学力和兴趣的学生以更多选择,这也正是普职协调发展的应有之义。

因此,读懂新《职业教育法》,要从法律的整体上解读“普职协调发展”的真正内涵。取消“分流”,更重要的意义却在“引流”。新《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打通职业教育“断头路”,建立和完善职教本科甚至研究生学历教育体系;促进普职学习成果的融通、互认;明确普职教育在就业、待遇、发展等方面与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等一系列硬核举措,极大增强了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办好了职业教育,真正实现普职“协调发展”,就是最有力的“引流”。当高考不再是“独木桥”,当职教不再是学生的无奈选择,当不同赛道同样能“跑出当代青年的最好成绩”,何须政策性“分流”?!

原标题:《荆州观察|普职协调发展,重在“引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