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公安局办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2022年5月7日,突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办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

违法行为人董某光于2022年5月5日从吉林省敦化市返回乌市后,未向任何部门报备。其妻子杨某宇、弟弟何某宝在明知董某光未向任何部门报备返回盟内的情况下,从学田驾车至乌市接董某光,在返回学田三合村过程中,杨某宇多次向疫情防控检查人员隐瞒董某光返回盟内事实,并将董某光藏匿于车后排用棉袄盖住,逃避疫情防控检查,于2022年5月5日上午10许将董某光拉回家中。公安机关在对其流调时,杨某宇继续用谎言欺骗公安机关,以上事实均被公安机关逐一查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给予违法行为人董某光行政拘留十日处罚、违法行为人杨某宇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其弟弟何某宝情节轻微给予相应治安处罚,因违法行为人均处于隔离期间,待隔离结束后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提示:凡是盟外返县人员必须携带48小时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第一时间主动向所在乡镇村社区和所在单位报备,配合落实相应管控措施。七日内不聚餐不聚会,瞒报谎报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县公安局

原标题:《县公安局办理一起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