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关你我他!这些法律知识快来学习~

安全生产,重于泰山。

相信大多数人都听过这句话

但是要如何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

一起来看小编梳理的

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

01

什么是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答: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新增的多款条文都体现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新《安全生产法》重要亮点之一,旨在强调安全生产并非是某个部门或者某个人的职责,而是全员配合的结果。该制度要求企业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全员参与、责任到人,明确企业所有人员都要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2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10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02

什么是“三管三必须”?

答:《安全生产法》第3条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03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能否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答:《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4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该怎么做?

答: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05

员工宿舍能否与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仓库同处一栋楼房内?

答:《安全生产法》第42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

06

为什么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答:《安全生产法》第2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让我们时刻把安全生产牢记心头

落在行动

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来源 | 县司法局

原标题:《安全生产事关你我他!这些法律知识快来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