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丨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依法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可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请看下面的真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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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7年12月李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共同从事鱼饵饲料加工经营。2021年10月,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于是王某从搬离家中,双方开始分居。因为后来王某不同意协议离婚,2021年11月,李某向贡井法院起诉离婚。经贡井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不准予李某与王某离婚。2021年12月,李某因患动脉瘤在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动脉瘤切除手术,花费医疗费96000余元。李某在无力承担医疗费的情况下,向贡井法院另案诉讼王某,请求王某返还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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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王某陆续从其个人银行账号单笔取现、转款金额2000元以上多达八笔,共计253012元,该期间正值李某与王某闹离婚、双方分居生活、并引发离婚诉讼期间。夫妻财产共有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作为共同财产持有的一方应对夫妻共同财产具有谨慎处分的义务,王某在明知双方感情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可能离婚的情况下仍实施取现、转款行为,且未对用途作出合理解释,存在明显故意,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当减少,严重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同时,李某因住院急需费用治疗,王某转移财产的行为也可能会影响李某的医治。最终,综合该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王某依法向李某返还122034.8元,依法保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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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我国夫妻财产采用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共有的制度,且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确立夫妻关系始,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组织家庭的收入和开支,因此,在共同共有关系消灭前,对夫妻共有的财产原则上不能分割,以保持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和基础。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了在特殊情形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不受损害,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原标题:《以案普法丨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依法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