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员工被迫变更工作地点,能否拒绝?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不应该给予经济赔偿?日前,大亚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劳动纠纷。
不愿搬至新地点办公 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公司以《通知》形式告知周某,其属于待岗状态,将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停工、停产期间工资待遇发放的规定,向其发放工资,并要求其继续另寻工作岗位或接受公司推荐的岗位。周某不服,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仲裁院(简称“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解除与该公司之间劳动合同关系,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结果支持了周某上述两项诉讼请求。而该公司认为周某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并起诉至大亚湾法院。
工厂搬迁属重大变更情况 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赔偿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8月1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相关精神,应当认定为该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周某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故法院对该公司提出的无需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应当按照周某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4.7万余元。
法官提醒

在现实生活中,工作岗位调整引发的纠纷经常出现,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是平衡企业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权利保护。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并不能无限扩张,为防止权利滥用,在企业与劳动者因调岗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就该调岗行为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包括调岗是否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之需要、是否未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出不利调整、是否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等。
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照劳动法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企业超出合理性的调岗,又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属滥用企业用工自主权。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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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拒绝变更工作地点 被迫离职索要赔偿,法院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