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剧学法 | 法官来指教~《余生,请多指教》里的医疗法律点

电视剧《余生,请多指教》

讲述了男女主角的爱情故事

也呈现了医护工作者的担当与伟大

患者隐私如何保护?

紧急救治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今天通过剧情回顾

解读剧中的法律点

患者诊疗隐私权的保护

【剧情回顾】

顾魏:干什么呢?谁让你随便翻东西的。

林之校:没干什么呀,数字年代,信息备份,我拍一下我的检查报告。

……

顾魏:你这是侵犯个人隐私你知不知道?

林之校:医生大哥你误会了,林建国是我爸,我只是想拍一下这个病历看我爸怎么样了。

【看剧疑问】

剧中林之校担心父母对自己隐瞒了父亲的病情,跑到医院偷偷查看并拍摄父亲的检查报告,被顾魏看到,并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制止。顾魏有权制止林之校拍摄病历吗?如果顾魏擅自泄露或公开林父的病历资料,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法官释法

剧中林之校的父亲生病住院,林之校担心父母对自己隐瞒病情,想要得知真相,从情感上完全可以理解,但其选择以到医院护士台偷偷查看并拍摄检查报告的方式并不妥当。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剧中,林之校在未向医院表明与患者的父女关系,且未征得医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对护士台上摆放的病历进行拍摄,顾魏作为医务人员上前制止并询问身份系履行医务人员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义务。如果顾魏未询问、核实林之校与林父的关系,未经林父允许将其诊疗资料私自交给林之校查阅,那么顾魏的行为属于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泄露其隐私信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林之校实在担心爸爸,想要看一下病历资料才安心,那么还是应该跟爸爸好好沟通,表达自己对爸爸病情的担心,在征得爸爸同意后,再向医院申请查阅相关的病历信息。这样既消除了误会,表达了爱意,又能合法地查看病例资料,全面了解病情。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告知义务

【剧情回顾】

护士:刚送来一个车祸患者,腹部遭受严重撞击,疑似有脾脏和胰腺破裂,需要立刻手术。

顾魏:马上联系患者家属,通知手术室,立刻做准备。

……

【看剧疑问】

急诊送来的车祸患者腹部遭受严重撞击,疑似有脾脏和胰腺破裂,需要立刻手术,顾医生第一时间要求联系患者家属的做法正确吗?

法官释法

车祸患者腹腔大出血,需要立刻手术,顾魏为什么要让护士联系患者家属呢?其实,是为了向患者家属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同意,即履行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我国法律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负有告知义务。什么是告知义务,为什么要尽到告知义务,又如何尽到告知义务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代医疗技术的高度发展,医疗科技的内容特别复杂,如果没有医师对医疗行为的详加说明,一般患者无法了解其利害关系,也就无法就医疗行为的实施与否做出充分而有效的考虑。因此,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必须以医师履行说明义务为基础。同时,如果医师能提供充分的说明,也能减少患者对医师的误解,增进信任感,促进患者提供更多病情方面的信息,进而有利于医师实施更佳的医疗措施。

告知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现,由于患者通常不具备医学知识,尤其在现代高度专业化的医学时代,因此要求医师必须进行充分的说明。告知义务的内容一般包括患者的病情、预定实施的医疗行为、预想的结果和伴随的危险性以及不予进行该医疗行为的后果等,实践中多采用口头告知+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的方式进行。

告知义务一般是向患者本人进行,但特定情况下,医务人员不宜直接向患者本人进行说明,此时应向患者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实践中,为防范患者在接受治疗时出现意外事件,医疗机构会首先要求其指定代理人,如果患者出现突发情况,其指定的代理人可以代为签署相关的文件。如果患者突发意识障碍,又没有事先委托,那么他的近亲属可以作为知情同意权的代理人。

剧中,车祸患者由于腹部遭遇严重撞击需要立即进行手术,医院需要向其履行告知义务,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诊疗行为。但该患者突然陷入昏迷状态,医院不可能直接向其履行说明义务,这时如果能联系上患者的近亲属,该近亲属可以代患者获取相关诊疗信息,并决定是否签署知情同意书。

生命垂危患者享有紧急救治的权利

【剧情回顾】

(手术室内)

顾魏:病人腹腔大出血,需要尽快联系患者家属,不能等了,必须立刻进行剖腹探查,病人家属呢?

护士:尝试过各种办法,目前还是无法联系上病人家属。

医生甲:顾魏哥,目前患者情况还是在恶化呀。

护士:但是没有病人家属签知情同意书,一旦出现问题顾医生的处境会很麻烦。

顾魏:不等了,患者的生命比较重要,我去给医务处打电话申请批准。

……

【看剧疑问】

由于无法联系上患者家属,无法让家属签手术知情同意书,面对持续恶化的病人,顾魏先向医务处申请批准,完成审批手续后,立刻对患者施行了胰体尾和脾脏的切除手术。在未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即做手术,这样做合法吗?

法官释法

紧急救治对于患者来说是一种医疗权利,即在患者生命垂危时,有得到紧急抢救和治疗的权利。患者生命垂危时往往存在意识模糊、认知障碍等,不能正常行使知情同意权,而患者所罹患的疾病或因意外而遭受的损伤客观上需要得到及时救治,否则可能造成更大伤害。此时,法律上认为患者获得救治的权利价值应当优先于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价值,医疗机构即使不能如常规医学诊治一样取得患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同意,仍应在一定条件和程序下,对患者实施相应紧急救治措施。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的“具体情形”。

剧中,车祸病人疑似有脾脏和胰腺破裂,腹部大出血,已经生命垂危,在无法及时联系近亲属的情形下,顾医生履行审批手续后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履行了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措施的义务。

原标题:《追剧学法 | 法官来指教~《余生,请多指教》里的医疗法律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