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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书面合同无效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键应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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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2019年7月下旬,罗某在印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安保人员处打听到该公司过两天在收购鲜芋荷时需要招人负责加工,便留下自己的联系电话。2019年8月2日,该公司通过预留在安保人员处的电话联系罗某去做工。8月3日至12日,罗某间断在公司做工3天。

8月13日,罗某搭乘吕某某二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因其他车辆肇事被波及受伤。罗某受伤后,因伤一直未能再去公司做工。2020年3月20日,罗某向印江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罗某与印江某某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印江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2019年8月3日至2019年8月13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印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书,向法院提起确认公司与罗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罗某某与原告印江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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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了主体资格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外,还应当结合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首先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工作上的隶属关系来看,庭审查明,被告是否去原告处上班、何时去上班不受原告约束,亦不由原告安排,全凭被告自行确定,即便去上班,被告上、下班时间亦不受原告约束。被告进入原告公司做工,上下班无需打卡、签到、记录考勤,被告也无需遵守原告的规章制度。被告辩称其2019年8月13日系去原告公司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但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次,从组织上的从属关系来看,被告所从事的工作(对原告收购的鲜芋荷进行清洗、切断后装罐)不具有任何特殊性和专业性,该部分工作并非原告经营的业务范围,且原告公司对该工种所需劳务具有季节性和短暂性。原告亦未向被告发放工作证、工作牌、服务证等证明其系公司员工的相应证件,故被告与原告不存在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再次,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来看,就本案而言,被告在经济上并不依赖原告,被告不去原告处上班,其可自由选择再去其他地方上班,不会受到原告的限制和处罚,更不会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向原告提供劳务系按其工作日计付工资,原告并不按月固定向被告发放工资或者福利待遇,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劳动不进行奖惩,故被告与原告不具有经济上的依附关系。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既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又不存在工作上和组织上的隶属关系,更不存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结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通知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罗某某与原告印江土家族苗族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4
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所称的“建立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下,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并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劳动。

在此提醒各位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应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切记心存侥幸的认为无合同则无责任,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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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撰写者:李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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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黄文松 责编|涂显玉
原标题:《【以案释法】未签订书面合同,如何认定事实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