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法说案】我已超过退休年龄,出了工伤用人单位还负责吗???

黄某60多岁了

在一工地从事杂工工作

但未签订任何合同

某日,黄某搬动移动架时

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

该由哪个来负责呢?

案例回顾

黄某于1954年出生。2020年4月到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杂工。2020年9月25日9时左右,黄某在项目工地搬动移动架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受伤。受伤后进行治疗,产生医疗费2389.67元。黄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构成十级伤残。

黄某因此提出工伤赔偿请求,主张解除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支付黄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1万余元。

黄某:已经认定我受伤构成工伤,某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某建筑公司:我们没有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只是雇佣他,黄某的工伤赔偿主张不成立。

晓法说案

本案中,黄某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领取退休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使用

<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黄某与某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黄某属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其在工作时受伤,应属于工伤。

法院裁判

判决解除黄某与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某建筑公司支付黄某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9,058.67元。

晓法温馨提示: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责任承担上大相径庭,司法实践中经常被混淆,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一起来看看

含义不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一般是指雇佣合同。

合同性质不同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

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和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法律责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

救济途径不同

劳动争议需要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纠纷出现以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须“仲裁前置”。

劳动支配权和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动合同中劳动支配权在用人单位,劳动风险由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承担;劳务合同中劳务支配权在提供劳务者,劳动风险责任亦由提供劳务者自行承担。

报酬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报酬根据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且必须遵守国家最低工资等强制性规定。劳务报酬根据市场价格确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国家无强制性规定,支付方式一般为一次性或分批支付。

特别注意

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工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手持法槌 捍卫人间正道

定分止争 守护公平正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标题:《【晓法说案】我已超过退休年龄,出了工伤用人单位还负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