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驾驶人是“弱势群体”不用担责?”——电动车违规行为的责与果

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电动车)

购车成本低、出行方便,

如今,已经成为公众便利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

近些年,

但由于电动车驾驶人

安全意识、法治意识淡薄等原因,

电动车相关交通事故呈多发、频发态势。

一起来看这3起案例

01

逆向又逃离,全责逃不了

小赵驾驶二轮电动车载着乘客老赵行驶在家附近的道路上,本以为能够像往常一样平安到家,却不料撞上了俞某驾驶的小轿车。

事故发生,老赵受伤,俞某小轿车受损。而小赵却驾车逃离了现场。

原来,事故发生时,小赵驾驶电动车不仅违法载人,还在机动车道上逆向行驶,自知理亏的小赵慌不择路之下选择逃离现场。“路是平常开惯的,大家也都这么开,谁知道这次点背和车撞上了。”小赵表示。交警认定小赵负事故全部责任。

最终,保险公司支付了俞某维修费,并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后向法院起诉。

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东阳法院判决小赵支付保险公司全部理赔款。

02

擅闯红灯险酿大祸,认定主责

“他有保险公司的,全部损失都让他们保险公司承担下就好了啊!”原告许某对法官说。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其合理损失中的40%。

许某驾驶电动车载着妻子行驶至路口处,见交通信号灯已亮起红灯,但许某并未停留等待,而是直闯红灯。结果,许某与一辆正常通行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许某及其妻子多处受伤,经鉴定,两人均构成十级伤残。

因对方司机驾驶机动车未注意周围车辆动态,未确保安全,经公安认定,机动车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

两人向法院起诉后,法官根据事故责任大小和本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事实,最终判决由机动车司机及保险公司承担原告40%的损失。

03

借道通行不避让,幸无大碍定同责

某日下午,家住东阳的胡某听到门外传来一声着急的呼喊:“老胡,你老婆吕某在村附近道上被车撞了!”胡某听讯着急赶赴现场。

待胡某抵达现场,妻子吕某和同村的周某已被送往医院。

当天下午,吕某骑行电动车载着同村的周某行使在家附近的道路上。为图方便,吕某借道行驶,不料在左转弯时与直行的马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吕某与马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虽无性命之忧,但毕竟上了年纪,电动车乘客周某伤势较轻,吕某伤势较重。经鉴定,吕某人体损伤达八级伤残。随后,电动车驾驶人吕某与乘客周某将马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东阳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实施办法,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本案中,原告吕某借道通行未避让,未让本车道直行的被告马某先行,吕某具有过错。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马某同责。

“东小法”在此提醒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勿认为自己驾驶的是电动车,属于“弱势群体”,就可以任性地闯红灯、逆行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秩序。如果电动车驾驶人因自身原因造成了交通事故,己方损失以及给其他车辆造成的经济损失都要按比例由自己承担。

因此,为了自己与他人的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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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楼莹

原标题:《电动车驾驶人是“弱势群体”不用担责?”——电动车违规行为的责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