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究竟什么是公共空间?它和户外空间、公共资产、公共活动之间有什么样的联系?真正的公共空间存在吗?本文作者认为,对于公共空间的设计,从来不局限于具体的设计手段或管理模式,它更多意味着规划设计师期望达到的某种目标状态,而这个目标需要借助空间来实现。
作者
刘 翠,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教授
华 晨,浙江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教授,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规划师
最近在专业课上讨论如何营造公共空间,被同学问到究竟什么是公共空间。一语惊醒梦中人!我们发现从不同角度去解释这个问题竟然都难以自洽。在此整理一下思路,抛砖引玉,与同仁共探讨。
#1
公共空间 VS 户外空间
提到公共空间,大多数人会首先想到广场、街道、公园等户外空间。这主要是从物理特征或功能属性方面来认识公共空间。其实,公共空间与户外空间并非简单的等同或包含关系。
首先,公共空间并不局限于户外,有些位于室内的公共设施或共享空间也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这里涉及对公共空间物理边界的理解,与如何理解建筑与城市的关系有关。从“城市建筑”的视野来看,这个边界其实是非常模糊的。比如赫尔辛基图书馆,就是试图创造“为所有人开放的、免费的、自由的空间”。
赫尔辛基图书馆(www.archdaily.cn)
其次,户外空间并不一定是公共空间,比如很多户外空间不允许公众聚集,有些广场也不允许跳广场舞。公共空间包含公共和空间双重含义,只有将公共空间的物质实体及其蕴含的社会意义结合在一起才能真正认识公共空间。公共性是公共空间区别于其它空间的关键属性。
公共空间作为专业术语引入城市研究领域源于芒福德、雅各布斯等人对现代主义所推崇的功能至上原则的批判,呼吁关注物质空间背后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意义[1]。对于公共性的理解有很多不同的切入点,并建立了不同的评估模型[2]。总体来说,公共性的含义随着社会环境的差异而产生变化,它主要包括社会交往和政治参与两方面内容[3]。社会交往指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共存、交流和融合,反映了公共空间的包容性、多元化、互动性等特征。政治参与往往与民主生活、权力诉求结合在一起,强调公共空间的公平性、开放性。
#2
公共空间 VS 公共资产
公共空间的权属问题是影响公共性的重要因素。“为谁所有”和“为谁所用”往往紧密联系在一起。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根据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将城市空间分为不同类型。通常,“公共所有且公共使用”的空间具有较高的公共性,如城市广场和街道;而“私人所有且私人使用”的空间具有较低的公共性,如私人住宅。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共空间的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并不完全一致。
随着企业、集体等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共空间的权属变得越来越复杂多样。一方面,公私合营的开发模式,或者将公共资产以出租或委托的方式交由私营企业使用、运营或管理,产生了大量“私营公共空间”,比如商业中心、城市综合体等。另一方面,城市土地的大宗出让及相应的二级房地产市场,产生了公共和私有之间的中间地带,即“集体公共空间”,比如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广场、服务设施等。
某商业综合体中庭(作者拍摄)
某居住区公共绿地(作者拍摄)
在权属日益复杂化的基础上,公共空间被进一步当作商品进行交换,强调公共空间的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开发商通过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共空间,来获取更高的容积率、建筑高度或其它开发指标,由此导致了公共空间的“商品化”。纽约、香港等城市针对公共空间的交换价值均有相应的条件和规定。比如纽约,为步行者提供服务的风雨走廊可置换12倍开发面积,加宽步行道可置换3倍开发面积[4]。为有效管理此类公共空间,城市规划和管理政策通常会就空间品质、开放模式、管理模式等进行相应规定,比如设置便民服务设施、限制私人广告、鼓励公众监督等。
香港汇丰银行底层的公共空间(www.fosterandpartners.com)
#3
公共空间 VS 公共活动
不管公共空间的物质载体是什么形态,也不管归谁所有或由谁管理,公众最关心的莫过于如何进行公共活动,比如,能不能跳广场舞、有没有什么限制条件。公共性较高的城市空间能够允许具有差异性的人群进入并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当然,这种意愿是合理合法的)。这意味着公共空间应该具有一定的包容性,鼓励不同使用者在空间中共存。同时,使用者在公共空间中不仅能够进行规划限定的活动,还可以开展各种非计划的自发活动。
公共空间的意义除了允许差异性共存,更重要的是通过对空间的使用促进差异人群之间的互动[5]。从这个角度来说,不能激发公共活动的空间,不算是真正的公共空间,比如阅览室、影剧院等功能固化的空间。因为在这类空间中,虽然不同的社会群体可以共存,但是人们仅仅与他们所从事的活动之间发生限制性关联,彼此之间却没有交流。
罗马广场上的公共活动(作者拍摄)
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对差异性的容忍度有所不同,而且具有一定的动态性,因此公共活动的内容和公共空间的定义也因时因地而异。比如,伊斯兰国家的斋戒月内,人们在公共空间的饮食活动往往是不受欢迎的。很多公共空间会通过各种设计手段或管理措施来排除那些“不受欢迎”的活动,比如改变路边长椅的设计来避免流浪汉过夜。有时候,无意识的设计缺陷也会对公共活动产生影响,比如盲道不连续、残疾人坡道过陡等不健全的无障碍设计会限制伤残人士活动。
设置隔离带的街角广场(作者拍摄)
即使在公共活动非常活跃的情况下,公共空间也很难满足所有人的公平使用。公共空间对潜在使用者个体的价值随使用成本的增高而降低,距离上的可达性、时间上的开放性、空间品质等都是影响不同个体对公共空间使用体验的重要因素。因此,虽然名义上是公共空间,但是对公众使用来说却并非公平。围绕公共空间使用产生的诸多争论,如广场舞的噪音扰民、垃圾房的卫生问题,大都与此相关。
#4
真正的公共空间存在吗?
回到开篇提到的问题,到底如何理解公共空间呢?环境、权属、功用,似乎都触及到了公共空间的某一方面,但又都不足以完整概括其特性。作为城市研究核心的公共空间,其边界是模糊不清的,其权属是混合多样的,其活动是动态变化的。既然没有固定的载体,没有清晰的权属,没有明确的功能,那公共空间真的存在吗?!
与其说公共空间是某一类空间,倒不如说公共空间更像是一种理想,一种意识,一种追求,甚至是一种价值观。对于公共空间的设计,从来不局限于具体的设计手段或管理模式,它更多意味着规划设计师期望达到的某种目标状态,而这个目标需要借助空间来实现。
参考文献
[1] Nadal L M. Discourses of Urban Public Space, USA 1960-1995: A Historical Critique. PhD Thesis, Columbia University, 2000.
[2] 徐磊青, 言语. 公共空间的公共性评估模型评述. 新建筑, 2016, 164(1): 4-9.
[3] 陈竹, 叶珉. 什么是真正的公共空间?——西方城市公共空间理论与空间公共性的判定. 国际城市规划, 2009, 24(3): 44-49+53.
[4] Németh J. Defining a Public: The Management of 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 Urban Studies, 2009, 46(11): 2463-2490.
[5] 王一名, 陈洁. 西方研究中城市空间公共性的组成维度及"公共"与"私有"的界定特征. 国际城市规划, 2017, 32(3): 5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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