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天上不会掉馅饼 只会掉陷阱

庞清文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十一期

“当”,法槌声响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庭审结束,被告人曾某辉、曾某彪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确不知道自己已经触犯了刑法。越来越多的人想着不劳而获,做着天上掉馅饼的美梦,笔者对此唏嘘不已。

案情回顾

被告人曾某辉、曾某彪用自己名义办理银行卡,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转移赃款,让许许多多被害人的钱通过他们的行为进入犯罪分子的手中。在我院刑事审判庭审理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平台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有的通过电话短信进行诈骗;有的受诈骗犯罪分子摆布,替他们“洗钱”,案件错综复杂。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彪、曾某辉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处被告人曾某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此深恶痛绝。因此,国家高度重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始终保持对此类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出重拳、下重手,持续开展打击行动,不断加强公检法执法合作,全力挤压诈骗犯罪分子生存空间,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

在审理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传统的犯罪相比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如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犯罪对象的广泛性、手段的多样化;犯罪人数众多,作案工具简单;社会危害性大等诸多特点。新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也层出不穷,使广大群众的财产受到了严重的威胁,所以人民群众在生活中提高防骗意识,显得十分必要。

审理心得

电信诈骗、利用网络敲诈勒索、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行为在个案中交织竞合,错综复杂,使得法官对犯罪分子的行为作出罪责相适的评价十分困难,这就要求我们法官不断学习,适应新形势下的刑事审判业务的需要。一是继续抓好案件审理工作。主办一些专题培训,提高办案水平、办案能力。二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首要分子、骨干、累犯、惯犯、职业犯的打击力度、惩处力度要加大。三是继续做好法治宣传。对于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庭审直播、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及时展示打击成果,震慑犯罪分子,教育人民群众,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氛围。

原标题:《【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天上不会掉馅饼 只会掉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