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十大案例(九)|微信群发言怂恿他人阻碍执法,是否应予行政处罚?

2021年,盐田法院共办结各类案件17641件。为了加强优秀案例树培,统一类案裁判标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经过由盐田法院评审小组及第三方评选小组共同组成的15人评审团初评、复评及盐田法院审委会复核,最终下面十个案例成为盐田法院2021年度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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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

张倩 | 盐田法院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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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微信群言论 / 阻碍执行职务 /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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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怂恿他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客观上造成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后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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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系H小区业主,并担任“H小区纯业主群”管理员,该群有379名成员。因H小区部分业主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违法吊挂横幅,2020年9月19日,深圳市龙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向包括刘某在内的相关业主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相关业主于2020年9月19日13时前拆除横幅,逾期不按要求进行改正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

因业主未在指定期限内拆除横幅,2020年9月25日上午,观澜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执法一中队组织人员通过高空作业对违规横幅进行拆除。在高空作业人员拆除横幅过程中,刘某在“H小区纯业主群”发布“高空作业就怕绳子打湿、沾油,如果谁家在晒衣服正好绳子飘过阳台沾水了,那今天就停工了……大家晒衣服的时候注意点不要把绳索搞湿了啊”“绳索上抹一点油,就动弹不得了,植物油也可以”“大家多看看地道战……地雷战”等信息,执法人员得知刘某发布的上述信息后,由于担心高空作业人员发生危险,故被迫停止拆除工作。当日17时许,刘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询问。

2020年9月26日,被告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并向刘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于作出行政处罚当日通知被拘留人刘某的家属。

原告的诉讼请求:1. 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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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0)粤0308行初265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刘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粤03行终76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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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发当日,刘某并不在执法现场,其在小区业主群发布的相关信息能否构成对执行职务行为的阻碍,是否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庭审查明事实,案发当日刘某明知街道执法队要执行拆除横幅的工作,其在数百人的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怂恿他人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该行为对高空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直接导致当日执法行动被迫终止,其行为性质较为恶劣,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后果,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认定刘某实施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处以五日行政拘留,并无不当。

微信作为时下主流的社交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在使用过程中也要加强监管,使用人要对自己发表的言论负责,微信聊天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具体到本案,涉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的理解,对于不在执法现场,未直接实施阻碍行为,而只是发表微信言论能否认定实施了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这要从言论内容、影响范围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来综合分析。本案中,刘某发表言论的微信群有成员数百人,且其身份为群主,其发言在微信群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此外,其发言内容直接怂恿他人采取危险方法阻碍执法行为,后果上造成了执法行为不能正常进行。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刘某在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构成对执行职务行为的阻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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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周娅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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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年度十大案例(九)|微信群发言怂恿他人阻碍执法,是否应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