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男子冒充前妻参加诉讼,拘留15日,罚款3万元!!

因擅自伪造前妻刘某的授权委托书,冒充前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2022年4月11日,旬阳法院决定给予被告王某司法拘留15日、罚款30000.00元的司法惩戒。

案情简介

王某与刘某原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12月31日协议离婚。此后,在旬阳法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隐瞒其与刘某已经离婚的事实,以刘某丈夫的身份代领了法院通知刘某应诉的相关法律文书,并且在未经刘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刘某的授权委托书,假冒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该案诉讼活动、并与原告高某达成影响刘某民事权益的民事调解协议,其行为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当给予相应的司法惩戒。旬阳法院遂决定给予王某上述拘留、罚款的处罚。

法官提示

法律文书的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依法可以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离婚后前夫与前妻不再是夫妻关系,也不是同住成年家属,不能相互代收文书。

可以被委托为公民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仅限于律师、法律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离婚后的前妻和前夫非经依法推荐,不能以当事人近亲属的身份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更不能无权代理、妨害诉讼。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一) 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 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 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 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作 者:刘锋强

编 辑:杨 舒

责 编:刘 玄

原标题:《奇葩!男子冒充前妻参加诉讼,拘留15日,罚款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