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20日,韩某来到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周村法庭,咨询其因与丈夫侯某感情不和打算起诉离婚相关事项。侯某因刑事犯罪自2013年一直在A市监狱服刑,韩某称如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不知道是在侯某的户籍地起诉还是监狱所在地A地起诉。对韩某所咨询的案件管辖问题,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可见,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而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二是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
所以,韩某所诉的案件不满足向侯某原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被监禁地人民法院起诉的条件,韩某作为原告可以直接向其住所地的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目前,冀州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了韩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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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普法:被告被监禁的管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