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绥江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农民工当场获赔七万元

3月30日,绥江县人民法院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平台,通过“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农民工杨某某当天领到赔偿款7万元。

2019年11月5日,原告杨某某到绥江县板栗镇某公路硬化工地运输水泥,因路滑车翻受伤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脑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胸椎骨折、肩胛骨骨折等,后经鉴定为一处七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谭某某已结清杨某某医药费、生活费23万余元。由于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22年3月30日,杨某某要求实际施工人谭某某赔偿各项损失24万余元。杨某某向板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在法官指导下,人民调解员经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谭某某支付赔偿金15.8万元,分期支付。法官引导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调解协议通过线上推送,经绥江法院审查,当日依法作出调解协议有效的司法确认民事裁定。谭某某当场支付杨某某第一期赔偿款7万元。司法确认不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零成本”化解了矛盾纠纷。杨某某系建档立卡脱贫监测户,即时履行的赔偿款让杨某某在倒春寒中感受到了阵阵暖意。

2022年以来,绥江法院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平台在线调解案件100件,调解成功98件;在线办理司法确认案件3件,涉案标的144.9万元,为诉讼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的,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向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撰稿:周陈艳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绥江法院:人民调解+司法确认 农民工当场获赔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