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具备以下条件:
1丶不立即采取相应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2丶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
3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相应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4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中,申请人四郎某某的请求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情形,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且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因此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为推动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白玉县人民法院始终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完善司法便民服务措施,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使用线上保全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诉讼服务,努力做到让群众只跑一次,一次就办好的目标。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线上诉前保全 践行司法为民》